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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印发检查与稽查衔接管理办法护航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

发布时间:2024-12-11 |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 专栏:工作动态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与稽查衔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该《办法》是自治区药监局在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中的一项制度建设成果,旨在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办法》详细规定了检查部门和稽查部门的职责范围。检查部门负责对“两品一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稽查部门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通过明确分工,避免了职能交叉等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无缝对接。

《办法》制定了严谨的移交处置程序。对于属于自治区药监局直接管辖或盟市、旗县市场监管局管辖的案件,检查组需及时报告并填写移交单,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交给相应的稽查部门,保证违法线索能够迅速流转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提高了案件查办的时效性。

《办法》还建立了联动机制,加强检查与稽查部门之间的协作。在检查过程中,对于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明显涉嫌违法的情况,可通知稽查部门提前介入,双方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双方相互协助,及时沟通,共同应对复杂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呼和浩特日报 |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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