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 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 国函〔2016〕161号),文件主要内容是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请示》(发改规划〔2016〕1381号):
一、原则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名单。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合理调控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内容和边界,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投资等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加相关预算规模,充分调动各地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积极性。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新纳入的县(市、区、旗)要尽快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确保在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等优惠政策的同时,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谋划经济社会发展。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县(市、区、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标准和程序,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全国各地共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旗)240个,内蒙古新增8个:分别是清水河县、固阳县、化德县、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目前,我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旗县增至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