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是一个新型的资源型工业城市,经过几十年的开发建设,初步形成了能源、化工、建材、特色冶金四大支柱产业和煤—电—化,煤—焦—化,煤—电—高载能的以煤基产业链为主体的工业格局。
一、当前矿产资源利用的形势
目前乌海市煤炭储量为24.9亿吨,开发区域保有储量11亿吨,其中神华两大矿业公司开采区域占8.3亿吨,地方煤矿开采区域占2.7亿吨,实际可采储量为7.6 亿吨;未开发区域煤炭资源量为10亿吨,可采储量为6亿吨,实际全市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为13.6亿吨。乌海市是我国北方主要的陶瓷原料基地,已探明特级和一级高岭储量达11亿吨,粘土已探明的保有可采储量为2000万吨,石英砂240万吨,长石1500万吨,紫砂粘土358万吨,石灰石储量约为3000万吨。这些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根本保障。但在经济粗放式增长积重难返,能源资源消耗高、浪费大、污染重,生产、建设、流通、消费领域能源浪费现象普遍存在。煤焦、硅铁、电石等企业的污染物,已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二、税收政策对资源有效利用的调节作用
税收作为政府掌握的一个经济杠杆,通过利益机制可能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促进节能降耗技术的进步,是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重要途径。通过税收可以限制非可再生资源消费,也可以通过降低税率、延期纳税、加速折旧和投资税收抵免等税式支出方式,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节能环保,促进节约资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根据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变化,对消费税税率和征税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有利于引导有关产品生产和消费,增强环保意识,自觉养成节能降耗的生产生活习惯。通过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比如,提高资源税率,对不可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办法,达到对资源保护性开发的目的。运用税收手段,可以限制资源高消费,引导企业营销和社会消费走上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如对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稀缺可再生资源生产的消费品以及超过国家能源消耗标准的产品,在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消费税进行双重调节,以节制对使用资源的浪费。完善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税制与税收调节体系,是合理利用资源的关键。又比如,资源税是以不可再生资源一矿产为征税对象的,开征资源税有利于抑制对矿产资源的滥采滥挖和掠夺性开采,有利于保护矿产资源,促进合理开发的有效利用。
三、现行资源税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我国现行能够调节能源资源的税制主要是资源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共设定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七大类应征税目,分别从量确定差别适用税额,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近几年,作为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分别调整了煤炭、原油资源税税额。但是,现行资源税制很不完善。一是征收范围狭窄。乌海市主要是对部分主要矿藏资源征税,尚未对水、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导致这类资源破坏严重。二是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明显偏低。如对砖瓦粘土的征税,砖瓦粘土其特点是资源丰富易开采,但税负却占到售价的40%左右,明显偏重;而煤炭作为基础能源,与其他矿产资源税额相比较,却明显偏低。尤其是近几年来,煤炭价格持续上扬,个别年份一度成为卖方市场,吨煤价格上涨到200多元,与之相比,每吨3.2元的资源税可以说是根本起不到保护资源、增加税收的作用。三是开采一种资源,破坏其他资源和环境现象相当普遍,且从综合利用程度上说,该资源本身也浪费严重。如一些煤炭企业,在开挖煤炭资源时,对井下水源采取、抽取随意排放,严重破坏了地下水资源分布;被砂石场、石灰石矿开采过程中破坏的植被、原有的生态环境几乎无法恢复。综合考虑乌海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增长对能源资源的依赖程度不断加重、合理节约和利用资源已成为乌海市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决策,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制,建立健全对资源合理利用的税收调节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四、建立符合乌海市经济发展且有效利用资源的税收政策
首先,改革和完善资源税税制。一是适当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对水、森林、草原、山岭、滩涂等重要资源征收资源税;二是改变计税方式,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遏制滥采乱挖。其次,合理调整资源税税额。调整资源税税额涉及资源产品价格定价机制问题。长期以来,乌海市对资源性产品实行低价政策,加剧了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必须改革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形成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污染损失成本的定价机制。因此,调整资源税税额要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构成中包含污染损失成本,反映在税收上,就相当于环保税,也可体现在资源税中。我国尚未设立环保税,可行的思路有两种:一种是参照国际惯例,开征环保税;另一种是将污染损失成本计入资源税税额里,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税额,体现“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既要对不可再生能源尽快实施强制性税收政策,如开征燃油税、环境保护税和新鲜材料税等,又要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且,要把现行的以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生产量或使用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度提高单位税额,以限制过度开采与消耗资源。三是,健全合理利用资源的税制和税收调节体系。一是除完善资源税税制外,还要适时出台燃油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制,择机开征物业税等,建立健全多税种、多环节调节资源合理利用的税制结构。二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对促进节能节水产品、节能省地型建筑等实行一定的税收鼓励政策。三是完善资源税费调节体系,有的实现税费合并,如将现行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等并入资源税;有的加强收费调节,如加快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积极研究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和完善土地出让金制度等。四是,优化税收环境。为使税收政策有效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落到实处,要通过建立完善税法公告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推行定税公开、纳税公开、服务公开、处罚公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开、依据公开、行为公开、程序公开等,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要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监督力度,严格执法程序等,以消除执法中的随意性和越权行为,努力营造公开、公正、高效、文明的税收环境。要完善税务代理机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理顺税务代理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保证税务代理在公正、独立、透明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的税务代理服务环境。
五是,对环境保护实行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的同时,应当结合其特有的地理环境,对环境加以特别的保护,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对那些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应通过税收政策,促使企业有目的地退出和放弃。如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加入有关环境的条款,对企业运用环保技术、综合利用“三废”的,给予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或允许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更多的费用,或对污染环境的行业和产品开征环境保护税。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可将环境保护税的税目定为水污染、二氧化硫、燃料和垃圾等,赋以其重税,迫使其进行技术改造或脱离该行业,保护环境。同时,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是集经济法律特点为一身的经济杠杆,既有经济调节的灵活性,又具备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因而具有其他杠杆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等弱点。运用好税收政策,可以使经济的发展更有持续性。(来源:自治区发改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