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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提出新要求。
《通知》要求,要尽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在年底之前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修订廉租住房实施办法,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自治区设区城市要在年底前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城区要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设区城市要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城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所有设区城市和旗县城区要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及方式,各盟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左右以户为单位确定,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应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适度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十一五”期间,各地区新建、收购廉租住房原则上控制在应保户数的3%至5%;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力度,确保廉租住房资金足额到位。
《通知》要求,要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供应对象,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其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严格限制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进一步明确产权和收益分配关系,严格上市交易管理;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城中村改造安置、旧城危旧房改造、工矿棚户区改造相结合,进一步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文/刘洋)(编辑: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