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0日,国务院下发文件《国务院关于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6号),批复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要求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人民政府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以共建共保洁净海湾为前提,以打造面向东盟开放高地为重点,以构建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为基础,发展美丽经济,建设宜居城市和蓝色海湾城市群。批复的主要内容是:
一、原则同意《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以共建共保洁净海湾为前提,以打造面向东盟开放高地为重点,以构建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为基础,发展美丽经济,建设宜居城市和蓝色海湾城市群,充分发挥对“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作用和对沿海沿边开放互动、东中西部地区协调发展的独特支撑作用。
三、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支持北部湾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重大项目建设、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做好协调指导,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督查评估,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城市群,是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1个以上特大城市为核心,由至少3个以上大城市为构成单元,依托发达的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网络所形成的空间组织紧凑、经济联系紧密、并最终实现高度同城化和高度一体化的城市群体。
北部湾城市群土地面积四万余平方公里,由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内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崇左6座地级市和东兴、凭祥、北流三个县级市及其境内的县城组成,拥有北部湾顶端约1600公里的海岸线,是中国与东盟之间唯一既有陆地接壤又有海上通道的经济板块。
2015年年初,我国启动城市群规划编制。初步从重点培育国家新型城镇化政策作用区的角度出发规划,确定打造20个城市群。包括5个国家级城市群、9个区域性城市群和6个地区性城市群。其中,重点建设5大国家级城市群,包括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成渝城市群5大城市群。稳步建设9大区域性城市群(国家二级城市群),包括哈长城市群、山东半岛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海峡西岸城市群、关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江淮城市群、北部湾城市群和天山北坡城市群9大城市群。引导培育6大新的地区性城市群,包括呼包鄂榆城市群、晋中城市群、宁夏沿黄城市群、兰西城市群、滇中城市群和黔中城市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