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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城乡就业、促进民生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为全面了解当前我盟小微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发展中面临的困难,今年8月份国家统计局锡林郭勒调查队对全盟130户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小型工业企业及微型工业企业各65户。
一、问卷调查反映出的基本情况
(一)从对我盟130户小微企业问卷调查了解到的生产经营情况看,小微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总体上保持平稳,主要表现以下四个方面:
1、企业生产保持增势平稳。统计显示,上半年我盟550户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1.1%,主营业务同比增长35.9%,产销率为98.8%。
2、九成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调查表明,上半年在我盟小微工业企业中经营情况很好的企业占9%,经营状况好的占27%,经营状况正行的占55%。
3、企业用工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调查显示,88.5%的企业招工需求能够达到满足。有64.6%的企业用工人数与上年持平,24.6%的企业用工较上年有所增加,仅有10.8%的企业用工有所减少。
4、企业谋求发展的意识不断增强。37.7%的企业有谋求扩大发展规模的意愿。
(二)从问卷调查反映出影响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成本上升压缩企业利润空间。调查显示,46.9%的企业认为成本上升快是当前面临的最突出困难,其中选择劳动力成本上升快和原材料成本上升快的企业各占一半。
2、资金短缺制约着企业做大做强。调查表明,60%的小微工业企业有融资需求,其中需求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占48%;76.1%的企业选择到银行贷款;41.6%的企业感觉银行贷款难度有所增加,23.8%的企业感觉没有变化,13%的企业感觉银行贷款难度有所减轻。
3、专业人才短缺影响企业进一步发展。调查显示,11.5%的企业遇到招不到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工问题,特别是设备修理、食品制造、纺织印刷等行业中的熟练技工明显缺乏。小微企业普遍存在季节性生产、订单不充足、生产不稳定的现象,这是造成熟练工、技术工短缺的主要原因。
4、企业对政府出台的政策了解不足。调查显示,33.8%的企业是通过参加政府会议了解国家、自治区关于小微企业政策,29.3%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了解,6.9%的企业通过政府网站了解,6.2%的企业通过朋友间信息传播了解。
二、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这次问卷调查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加强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工作力度,让小微企业“轻装前行”健康发展。
1、加强政策宣传与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政府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手机短息平台等多种渠道,采取电视专题讲座、报纸专栏解读、网站专栏介绍、印刷宣传手册、手机定期发布信息、政府新闻发布等多种形式,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等各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及时地传达到企业,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同时,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小微企业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帮助小微型企业的良好氛围。
各部门要将涉及小微型企业法定审批、收费、检查、标准等项目和支持企业发展的服务措施进行公示,并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各地区要在监察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设立小微型企业维权投诉电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小微型企业维权中心,对不作为或刁难、损害小微型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核实,严肃查处。
2、放宽小微型企业入市门槛,切实减轻企业运营负担
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放宽小微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小微型企业注资、出资条件和时限,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除食品流通许可以外,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天受理当天核准当场办结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清理取消涉企不合规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涉及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事业单位前置评估、认证、咨询的收费价格,有效约束这些平台和机构的运作和服务行为,加强自律,规范其涉企收费行为,同时严格行政机关人员趁机搭车收取费用,避免给企业增加新的负担。
3、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经营成本
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执行国家规定的上限;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将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涉农涉牧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对经国家有关认证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小微型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小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条件,进入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鼓励类旅游产业企业,经认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家乐”、“牧家乐”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投入设施改进的小微星级饭店、景区点,给予不低于25%的政府补贴。
4、加大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自治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上级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大力度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建议盟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盟小微型企业发展。
各地要加大对小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通过科技项目的形式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力度,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5、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探索支持小微型企业的新方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试办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设备按揭贷款等,努力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联保贷款、矿产开采权质押贷款等,积极开办票据承兑贴现、供应链融资、保理业务、出口押汇等非贷款融资。积极争取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偿损失补贴,形成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循环管控和分担机制。支持小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小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举办多种形式的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及其他投资机构共同参与的供需对接会、项目洽谈会、产品推介会和政策培训会等,增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和认知,提高信息对称水平和银企对接成功率。规范对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6、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提升企业管理能力
支持在小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小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支持小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建立小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落实小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制定先进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微型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充分发挥质检机构作用,加快质量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7、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为小微企业吸引人才创造条件
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对小微型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与服务,拓宽企业用工渠道。完善小微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小微型企业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合同情况,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对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结构,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对小微型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小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产业协调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