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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改费字[2014]1684号
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2014年后四个月工作重点任务和国家五部委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有关精神,切实降低公路交通运输成本,减轻公路运输企业及从业者负担,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运输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实际,现将统一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和整合全区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费公路车型分类。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51号)规定精神,重新调整我区收费公路车型分类,统一按下表执行。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03)
类 别 |
车 型 及 规 格 |
|
客 车 |
货 车 |
|
第1类 |
≤7座 |
≤2t |
第2类 |
8座~19座 |
2t~5t(含5t) |
第3类 |
20座~39座 |
5t~10t(含10t) |
第4类 |
≥40座 |
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车 |
第5类 |
|
>15t 40英尺集装箱车 |
第6类 |
|
>25t,每增加1t |
备注:1、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高于主车的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2、三轮运输车、拖拉机参照货车车型及规格执行分类,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每14.71千瓦折合1吨归属车辆类别。 |
二、统一整合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1)执行;
(二)一、二级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辅路及一、二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一、二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附件2)执行。
(三)鉴于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未完全封闭的特殊情况,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及其辅道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不变,按照本通知《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及辅道车型分类和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3)执行。
(四)今后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凡新建、升级改建的收费公路的车型分类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均按本通知相应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整合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采取通过打折等的办法私自降低标准扰乱收费秩序。
三、取消高速公路上路基价
取消高速公路上路基价后,车辆通行费按车型和实际行驶里程以及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尾数不足5元的按5元计费。
四、落实利民惠农政策
(一)继续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为扶持农村经济和农牧业发展,所有收费公路免收二轮摩托、轻骑、三轮摩托以及载质量2吨以下的三轮运输车、农用拖拉机车辆通行费。载质量2吨及以上从事田间作业,农牧业运输的三轮运输车、农用拖拉机免收车辆通行费。载质量2吨以上及车货总重4.5吨及以上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农用车、三轮运输车、拖拉机比照同类货车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自治区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抢险救灾车辆予以快速、免费通行。
(四)为减轻农村牧区的农牧民负担,有效缓解通行费征交矛盾,对于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经核实确属收费站周边村镇农牧民自有且经常通行收费站的小客车,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适当给予通行费减免优惠,但要严格控制减免范围和数量。
(五)国家和自治区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发展而另行制定实施的通行费优惠政策遵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计重收费
对于已经批准实施计重收费的全封闭高速公路及其辅路、非封闭一级收费公路以及特大桥粱的计重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统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计重收费标准
1、以公路等级划分计重收费的基础费率。全封闭高速公路基础费率为0.07元/吨·公里;非封闭一级公路黄河特大桥粱及隧道基础费率确定为3元/吨·车次;高速公路辅道属于二级公路的费率确定为2.5元/吨·车次。
2、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执行载货类汽车执行 0.09元/吨·公里的基础费率。
3、包茂高速公路包东段计重收费标准分别为:耳字壕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4元/吨·车次;耳字壕辅道收费站和达拉特旗绕城线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2元/吨·车次;黄河大桥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
(二)计重收费方式
载货类汽车以收费站实际计量确定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至40吨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车货总重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通行费尾数以5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
(三)超限超载货车通行费计费办法
1、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2、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调整统一计重收费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为有效的提高公路运输效率和一定程度的降低货车运输成本,将公路计重收费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与公路治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相统一。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车货总重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作如下统一调整:
1、车货总重量认定标准
二轴货车由17吨调整至20吨;
三轴货车由25吨调整至30吨;
四轴货车由35吨调整至40吨;
五轴货车由43吨调整至50吨;
六轴及以上货车由49吨调整至55吨。
2、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车的总重不得超过主车的总重。
3、驱动轴除外,上述并装三轴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轮胎,其总重限值减少4吨。
4、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该车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五)其他相关事宜
1、高速公路运行的客车按实际行驶里程和车型费率标准计收通行费,普通收费公路按车型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货车以收费车道实际计量确定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如果计重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货车按车型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未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客车和货车按车型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2、客货两用车辆按照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费。
六、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加强收费工作的监管
(一)对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必须符合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重设备的质量和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对于检验合格后的计重设备的精确度不低于±5%。
(二)对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其公路的技术等级、公路的路况、公路的设施,必须要达到国家及自治区对公路要求的标准,计重设备安装调试后,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和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实施收费。
(三)新建、改建的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收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年底要按规定向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报送通行费收入和运营管理等的相关材料。对于瞒报通行费收入、相关材料报送不及时不准确、收费公路不及时养护致使路况破损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以及社会反响强烈的,发展改革委和交通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过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加强对收费公路的养护监管,明确收费公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要严格按照《公路法》、《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公路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好公路养护、水土保持、通行服务、保障畅通等职责。
八、及时落实文件精神
要按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整合的要求,全面做好收费软件的调整等工作,确保按期实施。具体收费公路车型分类标准调整和通行费收费标准整合情况见附件。
九、特殊情况的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审批
各收费公路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执行,并到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的收费公路,收费标准要按程序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十、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二)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内交发[2009]645号、内发改费字[2004]311号、内发改费字[2006]26号文件及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批准文件同时废止。
附:1.《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一、二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3.《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及辅道车型分类和通行费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4年12月11日
附1: |
||||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元/车·公里) |
||
客车 |
货车 |
客车 |
货车 |
|
第1类 |
≤7座 |
≤2吨 |
0.4 |
0.4 |
第2类 |
8~19座 |
2~5吨(含5吨) |
0.4 |
0.6 |
第3类 |
20~39座 |
5~10吨(含10吨) |
0.5 |
0.85 |
第4类 |
≥40座 |
10~15吨(含15吨),20英尺集装箱车 |
0.7 |
1.1 |
第5类 |
|
15吨~25吨(含25吨),40英尺集装箱车 |
|
1.3 |
第6类 |
|
大于25吨,每增加1吨加收 |
|
0.1 |
备注:当计重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货车按车型标准收费。 |
附2: |
||||||
内蒙古自治区一、二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
||||||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元) |
||||
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 |
|||||
客车 |
货车 |
客车 |
货车 |
客车 |
货车 |
|
第1类 |
≤7座 |
≤2吨 |
15 |
15 |
10 |
10 |
第2类 |
8~19座 |
2~5吨(含5吨) |
15 |
20 |
10 |
15 |
第3类 |
20~39座 |
5~10吨(含10吨) |
20 |
30 |
15 |
25 |
第4类 |
≥40座 |
10~15吨(含15吨),20英尺集装箱车 |
25 |
40 |
20 |
35 |
第5类 |
|
15吨~25吨(含25吨),40英尺集装箱车 |
|
50 |
|
45 |
第6类 |
|
大于25吨,每增加1吨加收 |
|
2 |
|
2 |
备注: 1、当计重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货车按车型标准收费。 |
||||||
2、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
||||||
3、高速公路辅路及一、二级收费公路参照此标准执行。 |
附3:
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及辅道车型分类和通行费收费标准
项目
类型 |
车型及规格 |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
高速公路(元/车.次) |
高速公路辅道(元/车.次) |
|||||
黄河大桥收费站 |
耳字壕收费站 |
达旗过境公路收费站 |
耳字壕收费站 |
|||
第1类 |
≤7座 |
≤2吨 |
5 |
25 |
10 |
10 |
第2类 |
8-19座 |
2吨~5吨(含5吨) |
10 |
货车:35 |
货车:15 |
货车:15 |
客车:25 |
客车:10 |
客车:10 |
||||
第3类 |
20-39座 |
5吨~10吨(含10吨) |
15 |
货车:50 |
货车:25 |
货车:25 |
客车: 30 |
客车:15 |
客车:15 |
||||
第4类 |
≥40座 |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
20 |
货车:70 |
货车:35 |
货车:35 |
客车:40 |
客车:20 |
客车:20 |
||||
第5类 |
|
15吨~25吨(含2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
25 |
95 |
45 |
45 |
第6类 |
|
大于25吨,每增加1吨加收 |
2 |
2 |
2 |
2 |
备注: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