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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表 | ||||||||||||
序号 | 计划名称 | 任务名称 | 抽查对象范围 | 检查机关 | 联合部门 | 抽查类型 | 抽查事项 | 抽取时间 | 检查日期 | 抽查对象数量或比例 | 应查市场主体数量 | 检查人员数量 |
1 | 粮食日常监管 | 粮食日常监管 | 盟内粮食企业 | 盟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不定向 | 1、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2022年3月8日 | 2022年3月9日-3月31日 | 20% | 17 | 8 |
2、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是否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 ||||||||||||
3、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 ||||||||||||
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 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