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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境外农业投资合作是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积极有序开展境外农业领域投资合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今年5月底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鼓励开展境外农业投资合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外资〔2013〕100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境外农业投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布局重点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我国企业开展境外农业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支持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有关国家气候特点、土地资源和经济社会环境,以周边国家、农业资源丰富国家、投资环境较好国家为重点开展农业投资合作;以对外依存度高、对我国影响大的经济作物为重点,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发展粮食作物;以仓储物流为主要切入点,以种植、生产加工和国际贸易为补充;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健全协调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服务、加强与重点国家对话磋商,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重点领域和区域的境外农业投资合作;结合我国农业企业发展实际,围绕长期发展战略,制定阶段性目标和相应措施,扎实有序推进境外农业投资合作进程,不急于追求项目规模;我企业在获取境外农业资源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共识,增进互信,实现共同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加强周边、拓展美洲、发展非洲的要求,加快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在仓储物流、加工生产和国际流通等领域的互利合作,逐步建立境外产销加工储运基地,提高我国企业境外重要农产品权益量,增强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和定价权。争取到2020年,使我国企业在境外拥有的大豆、棉花、糖料、棕榈油和天然橡胶权益量,分别达到我国进口量的20%、40%、30%、15%和20%。
《指导意见》提出的布局重点是:在东南亚地区,主要以棕榈油、天然橡胶、水稻和玉米等农产品为重点品种。在俄罗斯、中亚和中东欧地区,主要以大豆、油菜、棉花、小麦、大麦和玉米等为重点品种。在南美地区,主要以大豆、棉花、糖料等为重点品种。在中南部和东部非洲地区,主要以棉花、粮食等为重点品种。在中西部非洲地区,主要以棉花、棕榈油、天然橡胶等为重点品种。积极探讨在南亚、大洋洲和北美地区开展以大豆、棉花、油菜、小麦、糖料等农产品为重点品种的农业投资合作。
《指导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一是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宏观指导。在“走出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完善对外农业合作部际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定重点国别农业投资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国内企业开展境外农业投资合作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重大问题等。二是完善鼓励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研究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规模并重点支持境外农业合作项目以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央企境外农业投资合作项目的支持政策,鼓励地方各级财政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农业投资合作;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引导作用,积极提供贷款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各类金融机构要在业务范围内探索设计相应的金融产品,开展农业境外投资保险;探索通过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使用国家外汇储备支持境外重大农业投资项目;加强对外农业援助与境外农业投资项目的协调配合;对境外农业投资项目所需境内生产资料、农机具出口,以及境外种植农产品返销给予通关便利等。三是培育骨干企业,壮大投资实力。积极培育大型农业企业集团,作为境外农业投资合作的排头兵和主力军;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培育几家以境外农业投资合作为重要业务的中央企业。鼓励非农企业和农业企业联合,引导非公企业和中小企业合作,不断壮大投资主体队伍。四是创新投资方式,提高合作水平。引导企业采取合资、合作方式在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农业企业,通过提供农机具、化肥、农药和农业技术服务以及预付款等方式,积极与当地农民和农场开展“订单农业”合作,建立收购、运输、仓储和加工体系,降低在境外大规模购买或租赁土地的敏感性和投资风险。五是强化政府服务,完善服务体系。积极与有关重点国家商签农业投资合作协议,积极推动与重点国家签署或修订投资保护、避免双重征税、检验检疫等政府间协定,进一步保护我境外企业的合法权益等。六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加强对农业合作重点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社会矛盾、治安形势等的研判,适时发布安全信息;加强对境外中资农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将境外中资农业企业从业人员、财产等纳入安全风险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