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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国家发改委决定将审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部分职能,委托给省级发改委履行。其主要事项有:
自2009年1月1日起,各省级发改委借用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的项目除外。),其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业主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对项目履行各项前置手续的合规性、完备性,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以及贷款资金用途、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连同外资司出具的复核确认书,是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采购招标以及免税手续的依据。
(经贸外资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