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01165953-X/2022-0008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建议提案办理\其他 | ||
概述: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 | |||
成文日期:2022-11-02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11-02 10:57:5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
(2022)内发改办建复字第105号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104号建议的答复
陶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超能耗限额产品实施惩罚性电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0年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同时,对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能源消耗超过国家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我区严格落实国家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动态甄别高耗能企业,及时更新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企业名单,确保国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2021年,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能耗双控工作任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5号),进一步明确对高耗能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一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2021年征收标准为限制类每千瓦时0.1元、淘汰类每千瓦时0.3元(水泥每千瓦时0.4元、钢铁每千瓦时0.5元),2022、2023年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在现行水平的基础上分别提高30%、50%。二是继续对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2021年能耗标准和加价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022、2023年加价标准,在现行水平的基础上分别提高30%、50%。
通过对高耗能行业实施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进一步发挥了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签发人:龚明珠
承办人:樊晓峰
电 话:0471-6659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