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索引号:01165953-X/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 ||
概述: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成文日期:2024-04-10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4-10 16:17:0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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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4-10 16:17: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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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对外公开
(2024)内发改办建复字第19号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6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自治区能源局: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王红锁代表提出的第163号建议由我委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为持续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燃煤发电上网电价调整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自2021年10月15日起,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精神,我区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转变“电量电价+容量电价”两部制电价。下一步,我委将与你局密切配合,按照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持续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调动电力市场相关主体积极性,强化电力供应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签发人:龚明珠
承办人:孙东煜
电 话:0471-665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