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规范我区公办 普通高校“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收费标准 | |||
索引号:01165953-X/2017-00296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统计信息\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规范我区公办 普通高校“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收费标准 | |||
成文日期:2017-08-16 00:00:00 | 公开日期:2017-08-16 10:11:2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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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规范我区公办 普通高校“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收费标准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16 10:11:28 浏览次数:
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2号)要求,我区部分公办普通高校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展“国际本科互认课程”,为规范高校收费行为,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我区公办普通高校“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603号),规范了全区公办普通高校“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学费每生每学年16000元。目前举办“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包头师范学院、赤峰学院等高等学校统一执行此收费标准。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准跨学年预收。
《通知》要求,此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通知》自2017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