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53-X/2024-00006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5-28 15:33:44 | 公开日期:2024-08-14 15:33:4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锡林郭勒盟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盟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加强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在信用信息修复领域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
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附件:
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
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加强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在信用信息修复领域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58号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锡林郭勒盟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办理流程,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一次申请、同步修复”,切实解决“多头修复”、“重复修复”等问题,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受理范围
被依法依规处以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并依法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信息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如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四、办理流程
(一)修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1.申请
信用信息主体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nm.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年报系统完成基础数据填报,点击“信用信息修复”进入页面后选择对应的修复类型(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按照页面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完成在线申请。或者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务外网系统(http://amr.nmg.gov.cn/);登录年报系统入口,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点击“信用信息修复”进入页面后选择对应的修复类型(行政处罚信息修复、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修复),按照页面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完成在线申请。
2.受理
信用信息主体提交申请后,处罚决定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修复的决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更新公示,将修复结果实时共享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更新相关信用信息主体的信息。
3.查询
信用信息主体可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查询信用修复记录。
(二)修复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申请
信用信息主体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在首页右上角搜索框内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找对应主体的公示信息,找到拟申请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点击“在线申请修复”按键,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佐证材料(材料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材料2.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如缴纳罚款的收据或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其他相关整改证明材料;材料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完成在线申请。
2.受理
信用信息主体提交申请后,系统将自动形成工单按程序进行内部流转,盟发改委负责初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复核。
3.查询
信用信息主体可通过通知短信中的“办理进度查询码”在线查看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部门负责受理,认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要求,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信息主体移出名单。认定部门将信用信息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实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平台自收到认定部门推送的移出名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信用锡林郭勒)”网站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五、推进步骤
(一)更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
盟发展改革委负责更新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修复指引,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适用主体,列明信用信息修复受理条件、方式、所需材料以及受理时限等,方便信用信息主体随时了解信用信息修复办理流程及要求。
(二)构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盟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协同联动工作,建立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已实现共享和互认,盟发展改革委负责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信用信息一体化查询功能,全面展示全盟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同步更新信用信息主体的信用修复信息公示,切实做到两个系统同步修复,实现“一步申请、结果互认、同步下线”,解决“多头修复”问题。
(三)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修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落实好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完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系统,优化信用信息修复流程,提升信用信息修复时效。通过线上途径受理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实,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移出依据、移出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材料、方式等,并按照部门有关规定,受理信用信息主体的修复申请。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已建立本部门严重失信信息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且产生相关信息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见附件1)开展信息共享工作。盟中级人民法院、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和税务局应将本行业列入和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实时共享至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收到认定部门共享的列入和移出名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内蒙古锡林郭勒)”网站更新相关主体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见附件2)应加强与上级沟通,待上级部门建立本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具备信息共享条件后与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信息共享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责任。盟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信用修复一件事”整体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配合部门等。制定信用中国网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协调推进锡林郭勒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开展行政处罚修复结果信息互认和共享工作。
(二)行政处罚部门责任。各行政处罚部门要提高“双公示”数据报送质量,避免因行政处罚信息填报错误导致企业提起异议申诉。在处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时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要按程序予以办理。对信用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作为该信用主体的失信记录,归集至盟社信办,依法依规在“信用锡林郭勒”网站公开。
(三)行政处罚信息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责任。全盟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修复工作。盟发展改革委负责除市场监管领域外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工作。
(四)技术对接责任。盟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修复一件事”技术对接支持,按需推进市场监管局和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与锡林郭勒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指导建立政务服务网“信用修复一件事”主题专栏,指引信用信息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
(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责任。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负责列入和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关工作,按照本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列入依据、移出条件、移出程序等,并将列入和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实时共享至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受理条件、受理材料等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七、组织保障
(一)落实责任,强化协同联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合力推动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落地落实。锡林郭勒盟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同联动,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结果互认和共享工作,及时反映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堵点、难点。
(二)加强宣传,开展培训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培训,提升信用信息修复服务精细化水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信用修复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提高“信用修复一件事”服务知晓度和使用率,提升群众办事体验。
(三)推行“双书同达”,履行“处罚即告知修复”义务。要按照《关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制度的通知》(锡发改财金字〔2024〕3号)要求,按照“谁处罚、谁告知”原则,各行政处罚部门在依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企业明确修复流程和要求,及时合规的进行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