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开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试点工作 | |||
索引号:01165953-X/2017-00100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行政职权\其他 | ||
概述:国务院开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试点工作 | |||
成文日期:2017-03-08 | 公开日期:2017-03-0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分享到:
国务院开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试点工作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08 10:11:28 浏览次数:
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方案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我区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国务院法制办要会同有关方面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试点工作结束后,研究提出全面推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