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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522660967866C
法定代表人: 李东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阿)应急罚(2025)非煤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的规定
违法事实: 选矿厂外保温墙保温板拆除、吊装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 54 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阶级 A 有 1 处(次)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选矿厂外保温墙保温板拆除、吊装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罚款金额 (万元): 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31
处罚机关: 阿巴嘎旗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5227610557272
数据来源单位: 阿巴嘎旗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5227610557272
处罚级别: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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