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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西乌珠穆沁旗浩勒图高勒镇巴彦哈日嘎查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4152526ME2322485X
法定代表人: 裴文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西水罚决字﹝202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违法事实: 西乌珠穆沁旗浩勒图高勒镇巴彦哈日嘎查集体耕地内,为提高耕地转包价格2024年4月在承包耕地范围内建造取水设施(灌溉机电井)38处,2024年6月至同年8月中旬,2025年6月至同年8月中旬,进行取水用于农业灌溉,每小时取水量均大于20m³。未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5年8月5日对巴彦哈日嘎查耕地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立案调查。经调查,西乌珠穆沁旗浩勒图高勒镇巴彦哈日嘎查集体耕地内,为提高耕地转包价格2024年4月在承包耕地范围内建造取水设施(灌溉机电井)38处,2024年6月至同年8月中旬,2025年6月至同年8月中旬,进行取水用于农业灌溉,每小时取水量均大于20m³。未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户名为西乌珠穆沁旗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 (万元):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2
处罚机关: 西乌珠穆沁旗水利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5260116792310
数据来源单位: 西乌珠穆沁旗水利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5260116792310
处罚级别: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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