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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70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盟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大清查),进一步查清全盟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防
范化解风险隐患,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盟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含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原粮储备及成品粮)。
(三)清查内容
1.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暂不对纳入检查范围的商品粮和政策性成品粮进行质量清查。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二、清查原则和方法
(一)清查原则
1.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2.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3.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4.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方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集团公司发布的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方法执行(相关文件已转发各有关地区和企业)。
三、实施步骤
2019年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准备阶段(4月10日前)
1.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全盟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的领导,我盟成立了以常务副盟长为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盟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局、农牧局、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盟分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锡林郭勒盟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以下简称盟大清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领导全盟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盟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大清查办)设在盟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大清查各项具体工作。各有关旗县市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协调机制及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旗县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须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各1名,于4月10日前将机构设置情况报盟大清查办备案。
2.细化清查方案。各相关旗县市要根据国办发〔2018〕61号、内政办发〔2018〕70号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清查方案,明确各阶段清查任务、清查责任划分;落实清查人员培训调配、经费安排、宣传报道、清查纪律等具体工作,特别是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库存检查经验、身体健康、电脑操作熟练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指导督促当地承储企业做好自查前各项准备工作和自查工作。各相关地区清查方案于4月 10日前报盟大清查办备案。
3.组织培训。4月10日前,各相关旗县要完成对企业自查人员的培训,准确掌握大清查的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大清查软件操作使用办法。
4.准备相关资料。各地大清查办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具体包括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文件,地方政策性粮食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盟、旗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于4月10日前向同级清查办提供2019年3月31日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5.企业准备工作。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要认真做好分解登统工作。要全面准确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25日前)
1.企业自查。企业自查是落实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大清查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4月25日前,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旗县大清查办备查。自治区军粮供应服务中心朱日和直属供应站和锡盟桑根达来自治区粮食储备中转库等企业将自查结果一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在地政府负责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政府督导。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将统一制定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督导内容和任务,统筹督导检查力量。盟和旗县大清查办要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配合自治区做好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开展自查。自查督导要及时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等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普查阶段突出重点打好基础;同时,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普查阶段(5月底前)
1.普查组织。盟大清查办具体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普查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安排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地区的检查工作。
2.普查方式。盟大清查办将适时安排和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普查组开展普查工作。并将普查结果反馈给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旗县大清查办。
3.结果报送。普查结束后,盟大清查办要完成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及时向自治区大清查办提交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四)抽查阶段(6月20日前)
国家有关部门将随时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组要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要进行情况反馈。各有关旗县市政府要提前做好迎接国家抽查的准备工作。
(五)汇总整改阶段(6月至12月)
1.审核汇总。6月10日前,旗县市大清查办要认真审核汇总本地区清查结果,由旗县市政府向盟大清查办提交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6月20日前,盟大清查办审核汇总本区域清查结果,提请行署向自治区大清查办提交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2.问题整改。旗县市大清查办梳理汇总自查和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6月10日前报盟大清查办,经梳理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自治区大清查办。盟旗大清查协调机制要建立重要问题挂牌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整改。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大清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超标粮食,属于地方事权粮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属于企业自营商品粮的,由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置,确保超标粮食不流入口粮市场。
11月20日前,各相关旗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问题清单所列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案件核查处理到位,将整改销号和案件处理情况报盟粮食局;11月底前,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全盟整改情况、案件核查处理情况,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数量清查
(一)分解登统。旗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等地方政策性粮食和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数,4月1日前上传大清查应用软件,报送盟大清查办;4月4日前,盟大清查办汇总全盟数据后报自治区大清查办。盟、旗大清查办均要同时手工填写相关表格备查。
(二)实物检查。要从严掌握检查标准,准确如实填写实物检查工作底稿。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严格粮食实物检查密度校正修正系数取值。对于不同储存年限的粮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要实地查看,核查有关原始记录后确认。
(三)账务检查。要通过对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银行资金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票据资料的查阅,并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对比,核实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认定清查时点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实际库存数量和相关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准确如实填写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对虚报库存、短库、虚假购销(轮换)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彻查,严肃追责。
(四)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自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同时手工填写备查;盟普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逐级汇总上报;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汇总的,盟、旗两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清查结果逐级严格把关;对数据汇总中发现的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汇总全盟、全旗所有政策性粮食数据时,如果包括中储粮政策性粮食的,须在中储粮涉密内网上进行。
五、质量清查
(一)组织实施。按照全国大清查实施方案要求,将自查阶段由企业自行全面扦样检验,调整为自查和普查阶段融合。自治区根据全区检验力量和检验任务,将适当提前开展质量清查。由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统一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目包括重金属和真菌毒素。各盟市主要食品安全样品的扦样数量,在兼顾不同粮食品种、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基础上,按照政策性小麦样品总份数10%比例掌握,由自治区大清查办统筹分配。玉米不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二)扦样检验。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检查方法实施,准确如实完整填写质量检查工作底稿。样品扦取要确保代表性和真实性,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库存数量较大的大型仓房(货位)应按要求增加检验单位。
对政策性小麦库存要逐货位组织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再自行扦样检验。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承储的政策性玉米库存按照兼顾性质、储存年限、储存库点的原则,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扦样检验,其余部分由承储企业提供截止清查时点3个月内的最新粮食质量检验报告,无法出具检验报告的,由承储企业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
对其他粮食品种、商品粮、成品粮库存不再扦样检验。统一组织扦取的样品,由盟大清查办于4月25日前,按要求及时运送至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指定的承检机构进行检验。
正在移库、入库尚未形成固定货位的,暂不安排扦样,填写相关表格,委托所在地的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随后实施补扦。经过严格确认,已经拍卖销售尚未出库的政策性粮食,可不进行扦样,严防以拍卖销售为名规避质量扦样检验的行为。对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原则上截止大清查时点3个月以内的政策性粮食,可不扦样检验,以验收检验结果为准。
(三)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要按要求将自行扦样玉米的检验结果、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的政策性粮食检验结果,按规定要求于5月底前报送盟大清查办。
盟大清查办安排盟粮油质检中心对本行政区域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品种、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后,将承储企业分库点、分仓房(货位)检验结果按要求导入大清查应用软件。盟大清查办将审核后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以书面方式上报自治区大清查办,同时反馈旗县大清查办和承储企业。
六、创新方法
这次大清查在充分运用以往粮食库存检查方法的基础上,着力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增强大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一)优化大清查组织方式。规范企业自查方法,加强督导检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大清查工作的属地管理和行政监管责任,监督指导关口前移。
(二)充分发挥12325热线作用。广泛宣传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12325热线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办理涉粮举报案件。
(三)加大政策性粮食管理异常行为的跟踪调查。高度重视自查督导发现问题线索,为普查环节确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密切关注政策性粮食销售异常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监管作用,密切关注资金异常行为;及时了解粮食物流运输异常行为。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提高大清查工作效率和检查结果的精准性。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自查普查抽查结果填报,实现清查数据的自动汇总。为保证大清查数据的准确可靠,在使用应用软件填报清查数据的同时,同步采用传统手工检查表格填报数据。
(五)增强大清查结果的权威性。在大清查的自查督导、普查等环节,各地要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聘请熟悉粮食业务的退休职工、用粮大户、第三方社会监管机构作为社会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和做好大清查工作。
七、压实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清查工作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大清查工作责任状;实行普查、抽查工作的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一)自查责任。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盟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地方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盟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三)质检责任。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各环节工作责任,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承储企业对自行扦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盟旗大清查办,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大清查工作是2019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将适当加大考核权重。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检查过程中,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落实各环节检查责任,实行全程记录留痕;检查结果层层复核签字,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准确,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盟旗两级政府逐级提交的大清查结果报告,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八、精心组织
(一)强化组织领导。盟、旗两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各方合力,确保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要认真处理好地方机构改革与大清查工作的关系,确保大清查工作不受影响。
(二)严明纪律规矩。各有关地区、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库存检查经验、身体健康、电脑操作熟练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优先选调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优秀人员。加强大清查方法培训和廉洁纪律教育,严格监督管理。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有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规严肃查处问责。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大清查保密措施,配备必要保密设备,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三)加强案件核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工作,建立大清查案件处理的规则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经费保障。要本着勤俭节约、足额保障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盟、旗两级事权的政策性粮食清查工作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大清查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促进市场平稳,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严格资料归档。盟旗两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查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大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