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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解决全区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共享发展的基本原则,健全制度、完善政策、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建立全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制度,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让他们享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救助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救助供养内容:一是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三是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四是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丧葬费用基本标准确定,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五是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特困人员住房为危房或者因灾倒塌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其住房救助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统一使用,主要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房或者维修改造支出。六是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原则上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5%和65%确定。
救助办理程序。一是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二是审核程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其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三是审批程序。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是发放程序。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于每月(或每季度首月)10日前存入到供养对象的银行账户。五是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其本人、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社会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