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确定对社会领域民办服务机构实行并联审批 不得互为前置 | |||
索引号:01165953-X/2017-00079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概述:国务院确定对社会领域民办服务机构实行并联审批 不得互为前置 | |||
成文日期:2017-02-27 00:00:00 | 公开日期:2017-02-27 10:11:2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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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确定对社会领域民办服务机构实行并联审批 不得互为前置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27 10:11:28 浏览次数:
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
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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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要求,扩大社会领域对民间投资开放,有利于补短板、扩就业、增强群众获得感。会议确定,一是进一步放宽准入,制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建设运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的方案,对社会需求大、群众呼声高的领域要尽快有突破。对社会领域民办服务机构实行并联审批,不得互为前置。二是鼓励设立社会资本为主、市场化运作的投资基金,扩大股权、债券等投融资渠道,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收益权等质押融资。三是加大土地、税费等扶持。旧厂房、仓库改造为文化、健身场所的,可在五年内享受按原用途和类型使用土地的政策。闲置校园校舍优先用于社会领域。落实社会领域民办服务机构水电气热收费和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强化市场监管,出台促进医疗、养老、旅游等融合发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