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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9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盟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做好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项目储备,做大服务业集聚区培育规模,提高服务业集聚发展程度和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盟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盟级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发改委负责本地区服务业集聚区培育、推进、申报、调度工作。
第三条 盟级服务业集聚区每年申报认定一次。符合条件的集聚区经所在旗县市(区)发改部门推荐并进行初审后提交盟发改委。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可以申请盟级服务业集聚区。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2.有完善的集聚区建设规划,集聚区边界清晰、业态突出、目标明确。
3.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4.公共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入驻集聚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创新、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5.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类型条件
1.现代物流园区:以现代物流企业为主体,具备加工、配送、分拣、包装、仓储、运输、货代、信息、金融、保险、税务等功能,入驻园区的现代物流企业达到15 家以上,年营业额5 亿元以上。
2.商贸功能区。以大型商圈、商贸物流、传统交易市场为基础,通过转型升级形成商品集散、物流配送、流通加工、检验检测、批发交易等基本功能及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商品展示等配套功能,年营业额5亿元以上。
3.旅游休闲区:以A级旅游景区或城市特色街区为主题,以完善的配套设施为基础,具备观光游览、休闲娱乐、餐饮购物等功能,年接待10万人次以上。
4.中央商务区:以金融、会展、商贸、商务活动或企业为主体,写字楼、酒店、公寓等设施配套齐全,企业总部或者地区总部集中,交通便利。以商贸为主的中央商务区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以上,以总部经济为主的中央商务区入驻企业15 家以上。
5.科技创业园区:具有企业发展所需要的技术支撑体系和配套基础设施,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检测与推广、产品研发与试验、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注册科技类企业达到5家以上。
6.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能够为创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影视制作、艺术设计、广告策划、动漫游戏等活动提供保障,注册创意及相关产业链配套企业达到5家以上。
第五条 申报盟级服务业集聚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部门的申请报告,报告应就集聚区建设、管理机构、入驻企业等基本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二)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
(三)服务业集聚区设立审批文件;
(四)相关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及用地审批文件;
(五)入驻企业名录及企业基本情况;
(六)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七)管理机构情况;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六条 盟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查验。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由盟发改委批准认定为盟级服务业集聚区。
第八条 经认定的盟级服务业集聚区需按季度向旗县市(区)发改委报送集聚区发展情况报告,包括集聚区运行、建设及入驻企业等主要内容,由旗县市(区)发改委汇总后,上报盟发改委。同时,将相同材料报所在地旗县市(区)政府备案。
第九条 盟发改委定期对盟级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调度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报送运行情况的集聚区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不及时整改的取消盟级服务业集聚区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