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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惠民政策
(一)对低收入家庭用电补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2]13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规定,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牧区“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先征后返”。
二、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政策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制度
1、学校用电。《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价格按居民用电价格执行。
2、社会福利机构用电。《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0]2921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取得自治区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3、居委会和社区用电。《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704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4、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817号)规定:2011年7月15日起对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批复》(内发改价字[2014]1158号)规定:2013年5月24日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常驻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6、物业公共用房用电。《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规定:2014年7月23日起,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电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电除外。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所产生的用电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7、养老服务机构。《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明确我区养老机构水暖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5]446号)规定:2015年4月17日起,对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各类性质养老服务机构,下同)的用电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具体明确为: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8、《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农村牧区保鲜仓储设施电价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579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国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在农村牧区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9、《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蒙西电网各类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26号)规定,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内物业办公和服务用电、公共场所非经营性用电、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家政企业社区服务网点用电,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用电,公厕、烈士陵园、公墓的非经营性用电,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利用畜禽粪便加工生产有机肥或沼气等生产用电,执行对应电压等级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10、《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9]313号)规定以下用电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污水处理企业用电支持政策执行时间的函》(内发改价费函[2020]413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发改价格规(2018) 943号)的发文时间和价格司相关工作要求,将污水处理企业用电支持政策的执行时间修改为2018年6月21日至2025年底。
(二)电采暖用电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9]6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内发改价字〔2019〕67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9〕828号)规定,电采暖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10个小时(8:00—18:00),谷时段14个小时(18:00—次日8:00)(2020-2021年供热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蒙西地区“煤改电”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20]996号规定:蒙西地区“煤改电”用户实行单独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分表计量,单独计价。峰时段10个小时(8:00-18:00),谷时段14个小时(18:00-次日8:00)。对农村牧区、城镇及城市周边区域的燃煤散烧治理“煤改电”和自建电采暖的居民用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由0.03元调至0.05元,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价由0.13元调至0.25元。上诉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2021年及以后年度的供热期。
1、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3元,即0.445元/千瓦时(不满1kv)0.435元/千瓦时(1—10kv);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3元,即0.285元/千瓦时(不满1kv)0.275元/千瓦时(1—10kv)。
2、蓄热式电锅炉、地源热泵等集中式电采暖用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现行实际对应用电分类及电价水平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3元,谷时段用电价格在现行实际对应用电分类及电价水平基础每千瓦时降低0.13元。具体电价按照用电类别和线路等级计算。
3、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电力交易。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时段执行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时段输配电价按照峰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4、农村牧区以村(嘎查)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等方式改造使用电采暖或地源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与分散式居民用户电采暖执行相同的电价政策。
温馨提示:实行电采暖单独电价政策用户必须进行电表分离,单独计价。用户可自愿选择保留原政策或执行新政策。
(三)工商业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
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以下用电政策。
(1)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
(2)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3)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
(4)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各地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强政策协同,适应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需要,进一步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合格售电主体,丰富中长期交易品种,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强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各地要加快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电力现货市场未运行的地方,要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当地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当地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蒙西电网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试行)》(内发改价费字﹝2023﹞16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蒙西、蒙东电网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143号)规定:100千伏以下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选择确认后保持一年不变。清洁供暖用电、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不区分用电容量,全部执行分时电价。分季、峰谷时段(一)大风季(1-5月、9-12月)峰时段6小时:06:00-08:00、18:00-22:00,平时段9小时:04:00-06:00、08:00-11:00、16:00-18:00、22:00-24:00,谷时段9小时:00:00-04:00、11:00-16:00。(二)小风季(6-8月)峰时段6小时:06:00-08:00、18:00-22:00,平时段13小时:0:00-06:00、08:00-11:00、16:00-18:00、22:00-24:00,谷时段5小时:11:00-16:00。峰谷比价(一)大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68:1:0.48,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6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2%。(二)小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54:1:0.44,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4%,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6%。尖峰、深谷电价每年6-8月实施尖峰、深谷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深谷时段为每日13:00-15:00,深谷电价在谷段价格基础上下浮20%。清洁供暖用电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及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清洁供暖用电,交易价格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执行方式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对应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交易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执行。
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含试结算)电量,其交易价格不受本通知分时电价时段及浮动比例限制,按照蒙西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有关规则执行,由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为分时电价机制动态调整提供参考。
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13 号)规定以下用电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和《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蒙西、蒙东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时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要在近期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原工商业用电价格水平执行。现行电价政策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不符的,按照国家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