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惠民政策
为确实减轻居民用热负担,各旗县市(区)根据地方实际,出台了热费补贴政策,具体政策咨询各地供热企业。
二、扶持相关领域发展政策
(一)居委会和社区热费。《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704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用热价格执行。
(二)物业公共用房热费。《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规定:2014年7月23日起,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热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热除外。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所产生的用热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三)养老机构热费。《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明确我区养老机构水暖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5]446号)规定:2015年4月17日起,对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各类性质养老服务机构,下同)的用热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具体明确为:用热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温馨提示:该价格低于非居民用热价格。符合条件的用户主动与供热公司沟通,及时调整用热价格,享受相关领域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