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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6月25日 | |||||||||||
锡盟各旗县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 |||||||||||
序号 | 旗县名称 | 管道天然气价格 | 天然气管道安装费 | ||||||||
旗县名称 | 所在地名称 | 居民管道 天然气价格 | 非居民天然气价格 | 车用(CNG)天然气价格 | 执行时间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天然气管道安装费标准 | 执行时间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
1 | 锡林浩特市 | 锡林浩特市 | 3.5 | 市场调节价 | 市场调节价 | 2007年11月2日 | 锡盟工商局 锡价管字﹝2007〕8号 | 2310元/户 | 2021年7月1日 | 锡盟发改委锡发改价字﹝2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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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正蓝旗 | 上都镇 | 3.5 | 市场调节价 | 市场调节价 | 2012年3月29日 | 锡盟发改委 锡发改价字﹝2012﹞5号 | 2310元/户 | 2021年7月1日 | 锡盟发改委锡发改价字﹝2021〕4号 |
注: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一、定价管理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发改规范字[201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未通过区内短途天然气管道供应的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5]194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管道天然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9]319号)规定,实行下列定价管理形式:
(一)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我盟未通过区内短途天然气管道供应(即通过汽车将液化天然气(LNG)或压缩天然气(CNG)运至本地后再输入城市管道或加气站)的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定价。
(三)居民管道燃气安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扶持相关领域发展政策
(一)学校用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二)居委会和社区用气。《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社区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1]1704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
(三)物业公共用房用气。《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29号)规定:2014年7月23日起,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气除外。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所产生的用气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四)养老机构用气。《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明确我区养老机构水暖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5]446号)规定:2015年4月17日起,对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各类性质养老服务机构,下同)的用气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具体明确为:用气按照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阶梯气价未实行前,暂按一般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五)社会福利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等15部门关于大力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0]262号)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煤气按照当地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分类价格择低执行。
温馨提示:符合条件的用户主动与经营企业沟通,及时调整用气价格,享受相关领域扶持政策。
三、居民管道燃气安装费
居民管道燃气安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经营者根据价格部门批复收费标准收取安装费,不得突破最高限价,可以下浮。
温馨提示:经营者未按价格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的有权拒缴安装费。
四、价格投诉举报
价格维权请拨打12315价格举报电话,咨询电话:0479-8285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