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发改价费字〔2021〕1113 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电力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和《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区目录销售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 2021 年 10 月 15 日起,取消蒙西、蒙东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二、 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时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三、 电网企业要在近期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原工商业用电价格水平执行。
四、 现行电价政策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不符的,按照国家政策文件执行。
五、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和供电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过程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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