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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前 言
前言 前言
2021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强化了责任考评、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对于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新时代消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要求,总结消防工作时间经验,把握火灾防范客观规律,回应消防工作现实需要,就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出了明确意见,是指导新时代消防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尤其是《办法》突出明责问效,明确了自治区、市、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责任,注重责任目标的考评,强化了责任考评的结果运用,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补助等各方面的参考依据,前移责任追究的关口,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细化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主体责任,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提升各级党委、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必将会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煤矿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二)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伍,并落实必要保障。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八)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九)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疏散演练、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六)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驻自治区有关单位和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驻区有关单位和机构共同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保障措施。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驻区单位和机构职责分工: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生产犯罪的刑事案件。对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疏导,保障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的通行,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体育部门负责统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和应急演练,将消防安全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和学生军训内容。督促属地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婚姻登记、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精神卫生福利等民政机构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许可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国家规定,将消防规划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嘎查村庄规划,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依法按职权开展行政处罚。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依职权参与建设工程领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道路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管理,以及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网约车等城市客运行业以及航道、码头养护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的行业消防安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剧院、文化馆(站)等直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监督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消防救援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推动消防文化建设。
(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消防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十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根据优抚政策,对消防救援中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褒扬抚恤。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电气、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等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气、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充装及使用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负责消防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活动及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直属单位及属地广播电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四)能源部门负责煤矿矿井地下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消防部门督促电力和油气长输管道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十五)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业、草原系统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十六)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政府投资有关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十七)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十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和行业规划。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九)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二十)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二十一)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燃气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二)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教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及其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体育社会组织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盟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