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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盟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拨、使用等管理,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盟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救灾物资保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坚决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的决策部署,按照各部门在救灾物资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步调一致,遇有情况能够有力有序有效应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自治区下拨、盟本级采购、储备、调拨、使用等管理的专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盟应急管理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的有关规定和需求,于当年6月底前向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下一年度救灾物资储备及调运费用计划,同时将该计划抄送盟财政局安排经费。应急管理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受灾地区申请,结合灾情实际,制定救灾物资调拨计划,向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调拨通知。如遇重大自然灾害或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现有库存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的情况下,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制定紧急补充方案。
第五条 盟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救灾物资储备及调运费用计划向财政局申请经费,并根据财政局实际安排的经费协商应急管理局调整储备计划,组织实施救灾物资的采购、验收、储存和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局的调拨通知,及时协调接收救灾物资单位调运。如遇重大自然灾害或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现有库存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的情况下,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应急管理局紧急补充方案及财政局增拨的采购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紧急采购和调运。每次调出物资后或库存发生变化,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信息的形式及时送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第六条 盟财政局第一时间对应急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交的计划、申请进行审核,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为救灾物资采购、管理、调运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盟财政局核定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储存管理盟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督导,提高物资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七条 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需求以书面形式向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调拨救灾物资通知单。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第八条 盟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调拨救灾物资通知单后向救灾物资储备单位下达救灾物资调拨出库单,救灾物资储备单位依据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具的救灾物资调拨出库单,及时完成储备物资调拨事宜。储备单位严格按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调运时间等办理出库和发运手续。
第九条 救灾物资调拨运输费用由使用救灾物资地区在救灾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及时与承运方结算。特殊情况下可先由储备单位代垫,事后与储备单位结算。
第十条 使用救灾物资地区要按照盟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拨出库单,及时清点和验收所到物资,并将救灾物资到达使用情况及时向盟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报告。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盟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要做到,每批物资都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含有腐蚀性的物体。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帐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加强对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专业物业公司承担库区保安、保洁、绿化等物业管理;由专业物流公司承担应急救灾物资运输。
第十五条 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超过储备年限,经质检部门检测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管理权限核准报废。
第五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六条 使用救灾物资地区应严格对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做到发放有序、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将发放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会同财政、应急管理、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盟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度内要与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和各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进行库存物品清类核对,并形成全盟救灾物资储备使用情况报告和报表。
第十八条 救灾工作结束后,使用救灾物资的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对可回收的救灾物资进行维修、清洗、消毒、妥善储存。对批准报废的、经质量检验部门确认无使用价值的救灾物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同级监察、财政、国资、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做报废处理,残值收入缴本级国库。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
(二)人为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
(三)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
(四)出售、出租和遗弃救灾物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盟财政局根据自治区救灾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牵头修订全盟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应急管理局牵头修订救灾物资保障相关制度规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救灾储备物资日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