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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品储备粮油管理,确保成品储备粮油安全,增加政府调控粮油市场能力,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下的有效供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级成品储备粮动态管理办法》、《锡林郭勒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锡林郭勒盟盟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和《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成品粮油储存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储备粮油是指在盟级储备粮油总体规模内专项用于调控粮油市场、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下有效供给而储备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面粉、大米、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盟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成品储备粮油所有权和动用权属于盟行署。
第四条 盟粮食局负责盟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承储企业的承储行为及其所承储的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盟财政局负责安排盟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和轮换费用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盟级成品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锡盟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盟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盟级成品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盟级成品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 成品储备粮油品种要根据城镇居民的消费习惯,本着储得进、轮得出的原则合理确定,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盟级成品储备粮油日常管理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锡林郭勒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购 进
第七条 成品储备粮油实行计划管理。盟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锡盟分行根据盟行署的指令,拟定成品储备粮油规模,下达成品储备粮油采购、轮换计划,组织落实成品储备粮油储备任务。
第八条 承储企业根据锡盟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锡盟分行下达的计划,负责组织落实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任务,并对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索取随货同行的粮油质量检验报告,建立盟级成品储备粮油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盟级成品储备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盟级成品储备粮油账帐相符、账实相符、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轮换正常;确保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一条 储存盟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库要保证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完好,不渗漏,清洁干燥,无虫,还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以及粮温检测和防鼠等设施。储藏食用植物油的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油脚、无污染、无铁锈、无异味,并要求不渗漏、耐腐蚀、隔热性良好。储藏食用植物油容器的内壁和阀不得使用铜质材料。仓(罐)外悬挂专用标志牌。成品粮不准使用防护剂防治害虫和螨类,保证成品储备粮的食用价值和营养价值。
第十二条 盟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相对集中存放,储存仓(罐)号位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同一仓号内成品储备粮油垛位可以根据周转轮换情况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罐)号的,应报经盟粮食局批准,盟财政局、农发行备案。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安排经过培训并具有保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保管,要分仓(罐)建立实物保管账、入库记录卡、粮油情况检查记录,分垛(罐)建立垛(罐)位卡。要按照相关成品粮油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油变化情况,做好粮油情况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坏油事故。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盟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盟级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卫生符合国家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储备粮“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建立盟级成品储备粮油专账、分仓保管账和专卡,做好相关财务、统计工作。不同产地、不同等级、不同批次的成品储备粮油应分货位储存,并悬挂盟级成品储备粮油专卡。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五条 盟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遵循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管理。
第十六条 盟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自主动态轮换制度,即承储企业按照“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换”的原则,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结合自身经营,在轮出成品粮油的同时将同一库点周转库存的同等数量、同等质量、同等类型的商品粮、食用植物油轮入为成品储备粮油,严禁出现超期储存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承储成品储备粮油的实际库存,在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必须达到储备任务全量,其余时间:成品粮不得低于承担储备任务数量的60%;食用植物油不得低于承担储备任务数量的70%。对其差额部分必须有相应的资金在农发行基户储存。
第十八条 在一般情况下,成品储备粮油轮换发生的价差盈亏、出入库费用及损耗等采用轮换费包干使用、盈亏自负的办法由承储企业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经盟行署批准动用盟级成品储备粮油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盟粮食行政管理、财政、物价、质检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锡盟分行核实损失的金额和价差亏损金额,报盟行署审定拨补,以保证及时补充盟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盟级成品储备粮油轮出工作的顺利进行,承储企业可采取依托生产厂家直销、委托零售商代销等方式进行,承储企业与粮油加工经营企业合作储备成品粮油的,双方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责权利,明确粮油数量、质量要求和保障措施、储存条件及监管办法等,要实行风险金抵押制度,确保成品粮油储备安全。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条 盟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动用需经盟行署批准。财政部门核实动用的数量和成本,并落实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盟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由盟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盟行署动用指令,服从政府粮食宏观应急调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执行盟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车辆和人力,制定应急保障措施,承担运输任务,确保 “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赔偿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一)虚报盟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承储盟级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盟级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更换原定厂家和品牌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盟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由于企业管理和人为责任形成的粮油质变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储企业应承担经济责任;因主观原因所致造成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锡盟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锡盟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2012年6月6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