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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9年10月1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中发〔2018〕43号)精神,全面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各项任务,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迈进,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形成统筹有力、竞争有序、绿色协调、共享共赢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促进内蒙古东、中、西部协调发展,努力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二、加快推动自治区重点区域发展
(一)推进呼包鄂及乌兰察布协同发展。以增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整体竞争力为目标,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创新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加快“一小时”经济圈建设,引导产业协作发展,推动公共服务同城化,提升区域人口和经济集聚水平,形成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增长极。
(二)推动东部盟市振兴发展。落实国家推进新一轮东北振兴政策,推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等盟市改革创新,培育锡赤通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大力扶持非资源型产业发展,持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脱贫攻坚和民生改善,构建联通中蒙俄、融入东三省充满活力的经济区。
(三)建设和林格尔新区。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级新区,大力发展大数据、生物制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产业,加快呼和浩特新机场等工程建设,高标准建设若干特色小镇,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全面提高,打造引领全区加快开发开放的重要引擎。
(四)打造沿黄生态经济带。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等地区建设沿黄生态走廊,推动乌海及周边地区转型发展。优化城镇和产业布局,引导资源要素向沿黄工业园区、重点城镇集中集聚,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发展现代能源经济,建设辐射西部盟市、联动蒙晋陕宁的经济发展新高地。
三、建立完善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
(一)建立区域统筹发展机制
统筹自治区东、中、西部发展,加强东西联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衔接互动,健全各区域相互融通补充的协同发展机制,构建以和林格尔新区为核心、呼包鄂及乌兰察布协同发展为引领、沿黄生态经济带园区为产业主要布局区域、东部盟市为发展接续空间的区域发展格局。推动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引导人力、资金、科技等资源向其流动。推动乌海市等资源枯竭地区转型升级,支持包头市石拐区等产业衰退地区发展接续产业,对农牧交错带等生态脆弱地区开展综合治理。
(二)推动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
1.促进城乡区域间要素流动。实施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反垄断执法。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金融资本、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户籍登记制度。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鼓励企业设立科技创新公司,推动使用科技创新券,促进创新要素充分流动。
2.推动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着力破除行政区划壁垒,推进呼包鄂及乌兰察布等区域市场建设,探索建立规划制度统一、发展模式共推、治理方式一致、区域市场联动的区域一体化市场体系。加快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和利用。着力降低社会流通成本,形成生产、流通、消费高效衔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区域大市场。
3.完善区域交易平台和制度。建立健全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初始分配与交易制度。推进黄河流域盟市间水权交易,推动辽西北供水内蒙古支线工程和引绰济辽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权交易,探索黄河流域跨省水权交易。培育市场化、规范化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完善自治区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推动纳入全国统一交易市场。探索开展电力现货交易,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促进资本跨区域有序自由流动。
(三)深化区域合作机制
1.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完善同蒙古国、俄罗斯合作机制,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俄东北—远东等区域合作,组织办好中蒙博览会等各类展会,推进“海拉尔—赤塔—乔巴山”、中蒙“3+3”等国际次区域合作。建设满洲里国家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呼伦贝尔中俄蒙合作先导区,辐射我区东部地区;建设二连浩特国家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集宁物流中心,推动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封关运行,辐射我区中部地区;建设额济纳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辐射我区西部地区;支持甘其毛都、珠恩嘎达布其等重点口岸建设,加快发展泛口岸经济。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立合作园区和研发基地。
2.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以京津冀为重点,加强区域间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衔接,完善合作机制。大力引进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龙头企业和优质项目,集聚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要素,引领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蒙西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蒙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推动赤峰建设京津冀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在港口资源使用和内陆港方面的合作,共同打造陆港群。加强与京津冀在生态环保、旅游、能源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建设生态治理、旅游合作区。发挥乌兰察布区位优势,推动蒙晋冀长城金三角合作区深化合作。
3.加强与周边地区协同发展。探索与周边省区建立统一规划、协同管理、合作共建、利益共享的合作新机制。深化与东北三省的合作交流,推动锡林郭勒—赤峰—朝阳—锦州、四平—辽源—铁岭—通辽、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呼伦贝尔协同创新,加强与辽宁省在港口资源利用方面的合作。建设兴安—白城—齐齐哈尔国家级生态经济合作区。落实与吉林省签署的各项协议,推动与辽宁省签署合作协议。推动呼包银榆区域经济发展,健全经济区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提升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落实蒙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加强与甘肃、陕西等地区的对接和协作。
(四)优化区域互助机制
1.深入推进东西部帮扶(扶贫)协作。落实京蒙两地高层互访成果,完善帮扶协作工作举措,不断提升经济、社会、民生等领域合作水平。聚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鼓励和引导北京市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我区脱贫攻坚,有效提升脱贫发展内生动力,巩固脱贫成果。
2.建立区内支援协作机制。推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等先发展地区与大兴安岭南麓、阴山北麓等深度贫困地区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形成跨区域合作交流、互动互助工作格局。加大政府、社会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援助力度,健全预防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积极谋划协作项目,强化资金和项目监管,建立项目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
(五)健全区域利益补偿机制
1.完善多元化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自治区财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因开展生态保护、污染治理、控制减少排放而导致财政减收增支的财力补偿制度。协商制定嫩江、滦河、永定河、西辽河等流域跨省生态保护补偿方案,推动开展黄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出台自治区流域上下游补偿指导意见,支持地方开展横向生态补偿。研究生态受益区与生态保护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发行生态彩票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2.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巩固提升嫩江流域、西辽河流域、土默川平原、河套灌区等粮食主产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积极推动建立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产销合作机制,支持粮食主销区在我区建设玉米、小麦、大豆、杂粮杂豆等特色农产品加工园区,构建稳定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分配机制。
3.健全资源输出地利益补偿机制。建立油气勘探企业属地注册机制,参照煤炭、电力企业属地注册模式,推动新设在自治区的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企业。落实矿产资源输出地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以蒙苏经济开发区为样板,支持江苏、天津、山东等资源输入省市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在内蒙古发展接续和替代产业。
(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
1.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深入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适当提高自治区级分担责任,完善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范转移支付,增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保障能力,重点向农村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逐步缩小盟市、旗县(市、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2.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层次。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推动实现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鼓励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实行失业保险金动态调整机制,推进自治区级统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扩大自治区财政对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规模,强化盟市、旗县(市、区)在义务教育领域投入责任,加大对大兴安岭南麓、阴山北麓等深度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教育支持力度。
3.推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衔接。统筹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配置,完善落实区域内教师、校长流动制度和城乡教师交流与合作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及时开展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统一的医保人员信息库,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探索基本公共服务跨区域流转衔接的具体办法。
(七)创新区域政策调控机制
1.落实各项区域分类支持政策。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分类实行财政、投资、产业、环保、用地等发展政策。继续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动态调整鼓励类产业目录。用好国家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用地和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跨省调剂政策,争取国家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向我区倾斜。健全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政策措施。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信贷支持力度。
2.建立区域均衡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区公益性项目、重点工程和传统产业企业改造升级支持力度。根据盟市间和旗县(市、区)间财力差异状况,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将常住人口人均财政支出差异控制在合理区间。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
3.完善绿色生态发展约束机制。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科学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三区三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推进各类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制定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完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制度。
4.建立健全区域政策联动机制。加大对跨区域交通、水利、生态环保、民生等重大工程项目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区域污染联防联治协调机制。加大对因客观因素导致经济增速明显低于全区平均水平地区的政策支持。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积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特别是隐性债务风险,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八)健全区域发展保障机制
实行区域规划编制审批计划管理制度,加强全区区域规划编制前期研究。健全区域政策制定、实施、监督、评价机制,建立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差异化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符合内蒙古特色的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促进全区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明确自治区相关部门和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组织实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区域协调发展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协同推动具体政策落地实施,各盟市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顺畅运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协调指导,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