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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和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取消2项社会组织行政审批项目,下放2项管理层级。
这次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取消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取消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异地商会和基金会审批层级,实行异地商会由旗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基金会由盟市、旗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为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取消部分社会组织行政审批项目和下放管理层级的通知》,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不得随意降低和放宽登记条件,特别是不得降低基金会原始注册资金标准。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定期组织档案评查,防止出现不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