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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管理办法》明确,公共实训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产业园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技能培训机构等提供技能实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开放性、综合性。
《管理办法》提出,公共实训基地需独立建设,不得与开展实训无关的设施合并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的基础上,单个盟市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支持上限为7000万元,旗县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支持上限为3000万元。
《管理办法》强调,公共实训基地要将“培训人员数量多不多、培训之后就业质量好不好、就业之后收入高不高”作为项目运营的重要标准,原则上单个盟市级公共实训基地每年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技能实训等公共就业服务不少于1万人次,旗县级不少于0.5万人次,常住人口较少的市、县,公共实训基地每年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技能实训等公共就业服务人次数一般不少于常住人口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