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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医疗卫生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科技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医疗卫生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6号)等要求,现就医疗卫生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内蒙古建设2030”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振兴蒙医药行动计划(2017—2025年)》,按照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可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形成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全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并逐步加大投入。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坚持遵循规律,实现权责匹配统一。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各级政府间权、责、利相匹配。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医疗卫生领域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坚持财政权责划分的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自治区与盟市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资金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保持我区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积极稳妥、精准分类,对中央划分明确的事权,坚决贯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够科学但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予以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主要内容
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自治区指导下由各盟市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二)医疗保障方面。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自治区和盟市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对6万人以下的牧业旗县参保农牧民,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自治区根据救助需求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含政府性基金),并统筹中央补助资金,依据各地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盟市财政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3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明确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自治区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补助项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或已出台计划生育扶助金标准超出国家扶助金标准部分所需经费,参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能力建设方面。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和振兴蒙医药事业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或盟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盟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盟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盟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自治区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自治区财政对盟市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医,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自治区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盟市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或盟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自治区财政事权或盟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自治区财政对盟市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医院能力建设、中医重点专病专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等,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中药制剂能力建设、中医药领先重点学科、中医特色专科、自治区级名老中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等,明确为自治区或盟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6.振兴蒙医药事业发展。上述中医药传承与发展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包含了蒙医药内容,从其执行。自治区按照振兴蒙医药行动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的蒙医药标准化、蒙药研发重大专项、蒙医药临床研究能力建设、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蒙医药对外交流等,明确为自治区或盟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盟市行使的事项,盟市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由自治区制定全区基础标准的事项,各盟市可以在确保全区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承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自治区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盟市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盟市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投入可持续。各盟市标准高于自治区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自治区备案后执行。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省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自治区与盟市支出基数的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盟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要将自治区与盟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实施,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形成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改革协同互动、协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责任分担机制。各盟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现行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中的职责,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自治区和盟市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各盟市财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并按照改革要求及时制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制度规定,按要求做好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