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 |||
索引号:01165953-X/2016-0005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民政、扶贫、救灾 | ||
概述: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 |||
成文日期:2016-07-25 00:00:00 | 公开日期:2016-07-25 10:11:2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 土 资 源 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扶办发(2016) 8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易地扶贫搬迁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各盟市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6年7月25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管理机制、推进措施、支持政策,扎实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和扶贫开发战略思想,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精准对象,以群众自愿、积极稳妥为工作方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城镇“去库存”、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相结合,推动各项政策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集聚,确保搬迁贫困户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二)基本原则
——精准识别,精准搬迁。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搬迁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水平。易地扶贫搬迁各项政策、各项资金都要精准集聚,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
——群众自愿,应搬尽搬。充分尊重农牧民群众意愿,做到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搬尽搬,并统筹处理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同步搬迁人口的关系。加强社会风险防控,确保有序搬迁、平稳搬迁、顺利搬迁。
——保障基本、完善配套。严格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要求做好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的规划和建设,防止因建房面积过大而增加搬迁群众负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整合资源、稳定脱贫。紧密围绕搬迁群众脱贫目标,把扶持搬迁群众后续发展摆在更加重要位置,搬迁安置与产业发展同步推进,实现稳定脱贫。
——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
(三)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全区完成2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安置与脱贫任务。建设期为2016年--2019年,规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9万户、20万人;同步搬迁3.5万户、10万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资金筹措等实际情况,对年度实施计划可作相应调整。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让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安全饮水、出行、用电、通讯等基本生活需要得到基本满足,同时享有便利可及的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上学难、就医难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迁出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置区特色优势产业快速发展,就业渠道大幅拓宽,收入水平明显提升,全部实现稳定脱贫。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安排
单位:万人
年度
|
搬迁总人数 |
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 |
同步搬迁人数 |
2016 |
8 |
5 |
3 |
2017 |
9.13 |
6.13 |
3 |
2018 |
6.48 |
4.48 |
2 |
2019 |
6.39 |
4.39 |
2 |
合计 |
30 |
20 |
10 |
二、主要措施
(一)做好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编制
各地规划和方案的编制要符合实际,突出体现精准到村到户到人。科学布局安置点,因人因地制宜确定安置方式,长远谋划后续产业发展。年度计划的制定要合理确定搬迁规模,要与当地脱贫计划紧密衔接。盟市只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盟(市)行署(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备案;旗县需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由旗县政府审批并上报盟(市)行署(政府)备案,由盟市统一汇总报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备案;扶贫搬迁项目由旗县发改、扶贫部门联合审批,并由盟市统一汇总后报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备案。
(二)精准确定迁出区域和搬迁对象
1、迁出区选择。迁出区域主要是深山、荒漠化、干旱缺水、交通不便、地方病多发等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运行成本过高、不具备基本生产和发展条件、不适宜人类居住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对生活在边境一线地区(一般是指距边境线垂直距离20公里范围内的嘎查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考虑到戍边的重要性,不得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对边民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工作,应主要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相关扶贫资源支持力度等方式给予解决。
2、搬迁对象。我区“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覆盖全区12个盟市,78个旗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迁的农牧户。同步搬迁人口的确定为截止到2015年底在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本村户籍人口。同步搬迁人口尽可能向山大沟深、交通不便、生存环境恶劣、住房状况差、常住户较少的嘎查村倾斜,鼓励整村搬迁。同步搬迁群众不单独建设安置区,可与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同步规划,统一安置,共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因人因地选择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方式主要包括:
——嘎查村内就近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嘎查村或交通条件好的嘎查村,引导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耕地,在相邻旗县接壤处、苏木乡镇或嘎查村规划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
——小城镇或产业园区安置。在旗县所在地、小城镇或依托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以及种植、养殖园区建设安置区集中安置。
——乡村旅游区安置。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嘎查村或旅游景区,引导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安置。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安置。五保对象、残疾智障等需集中供养的特殊贫困人口,通过建设互助幸福院等专门住房集中供养安置。
分散安置方式主要包括:
——自主搬迁(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公共设施、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套相应耕地等办法进行安置。
——其它安置。主要为自主选择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对这部分安置人口,除同等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子女上学、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专门支持。
各盟市、旗县在搬迁安置中要坚持“六个结合”,即:与城镇房地产“去库存”相结合;与城镇商品房开发“配建制”相结合,补“人头”不补“砖头”;与“十个全覆盖”工程相结合;与盘活农村牧区中心村“闲置房”相结合;与产业园区建设相结合;与互助幸福院建设相结合。要积极探索利用农牧民进城落户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牧区空置房屋和土地草牧场安置易地搬迁农牧户,还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其它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本旗县内安置。无论采取哪种搬迁方式,底线是确保贫困户不因搬迁背上新的债务,不因搬迁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四)科学布局集中安置区
1、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荒山和薄地,尽量避让基本农田草牧场。
2、规避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洪水、山洪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地势相对平坦开阔,满足环境承载力要求,有安全可靠的水源保障。
3、选择交通较为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善、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基础的中心嘎查村、小城镇、产业聚集园区等地区。优先选择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相关配套建设成型的嘎查村。
4、选择自然景观、历史古迹、革命遗址、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等特色资源优势突出、开发利用潜力较大的地区。集中安置规模超过200户8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点,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对选址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三、主要建设任务
(一)住房建设
1、建设标准。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建档立卡搬迁户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执行不超过25平方米/人的标准。原则上2口人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3口人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3口人以上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年老体弱及1口人家庭可入住互助幸福院,产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面积原则不超35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当地村民的生活习惯自行确定。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宅基地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新建住房面积是否合规列入各级审计范围。决不能因搬迁让贫困户背上新的债务,决不能因为搬迁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对于同步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各旗县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牧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
2、建设要求。新建住房应体现当地建筑特色和风貌,房屋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牧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要体现地域特往、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集中安置区住房建设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风格、统一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经济安全、环境整洁、宜居宜业”的原则,配套建设安置区水、电、路、网及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
(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能力基础上,统筹考虑今后一个时期人口流量流向,配套建设一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以及商业网点、便民超市、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土地整治
通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等工程措施,增加耕地数量,保障以农牧业安置为主的搬迁群众,在迁入地有基本土地(牧场、林地)等生产资料,确保搬迁群众农牧业收入水平逐年提高。对迁出区搬迁群众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以及腾退、废弃土地进行复垦,补充耕地资源。
(五)迁出区生态恢复
对迁出区陡坡耕地和其他不宜继续耕作的土地,要纳入相关规划,采取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和自然措施进行保护修复。
四、资金筹措及运作
(一)资金需求
“十三五”期间,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投资6万元,同步搬迁人均建房补贴1万元,我区完成2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万同步搬迁人口搬迁任务共需130亿元,其中,住房建设50亿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搬迁对象后续产业发展80亿元。
(二)资金来源
“十三五”期间,中央和自治区筹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146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6亿元;通过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发行地方债19.5亿元;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10亿元;由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为自治区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低息贷款70亿元;此外,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生态脆弱地区扶贫移民资金6.1亿元,5年共计30.5亿元,优先用于同步搬迁人口住房补助和本级承担贴息,其次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补助补差,余额部分用于搬迁对象后续产业发展等方面。
(三)补助标准
国家、自治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补助建房资金2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0.8万元、自治区本级补助1.2万元。对同步搬迁人口,自治区本级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人均1万元的建房资金补助。盟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搬迁户(含同步搬迁人口)拆除旧房及宅基地复垦进行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人均匡算为4万元,主要通过专项建设基金及长期低息贷款解决,其中,人均长期低息贷款规模不得突破3.5万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只对专项建设基金和实际贷款发生额予以贴息。各地不得脱离实际盲目承接长期贷款。各盟市、旗县可根据搬迁方式的不同采取差别化的补助政策。
(四)资金运作
1、资金运作主体。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自治区政府制定内蒙古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具体承接通过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务注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和国开行和农发行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以及自治区本级每年度安排的生态脆弱地区扶贫移民资金。自治区投融资主体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专账专户管理。
旗县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与自治区投融资主体签订借款协议,从自治区投融资主体承接易地扶贫相关资金,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
2、资本金注入。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应注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的资金为:自治区发改委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分别落实专项建设基金6亿元和4亿元规模;财政厅落实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地方债19.5亿元;地方债和专项建设基金共计29.5亿元作为资本金需一次性注入自治区级投投融资主体。
3、信贷资金运作。我区易地扶贫搬迁需申请专项建设基金10亿元、政策性银行贷款70亿元,共计80亿元,全部为贴息使用。其中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银行贷款中央财政贴息90%,自治区财政贴息10%。基金使用及专项贷款期限由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与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根据地方还贷能力、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确定。自治区按照6:4比例划定两家银行的发放区域。贷款事宜由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协调办理,年度贷款额度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和扶贫办制定的年度计划执行。
4、承还贷主体和方式。承还贷主体均为自治区投融资主体,自治区政府授权扶贫办与投融资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投融资主体依据该协议进行融资。还贷方式为自治区投融资主体统贷统还,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自治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优先安排土地出让纯收益)支持自治区投融资主体还贷。自治区、盟市、旗县的还贷比例为5:1:4,从2020年开始,还款期15年,自治区、盟市、旗县按照还贷比例安排预算资金还本。内蒙古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归集三级政府还款贤金,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五)资金使用管理
1、资金支付管理。内蒙古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与自治区扶贫办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开展工作,统筹承接全区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资金,按照易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向旗县项目实施主体支付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
2、资金定额核算、结余调剂政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贴息贷款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扶贫移民资金,要实行“定额核算、结余调剂”政策。各盟市、旗县(市区)在确保搬迁贫困人口建房补助资金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产业发展资金分配结构,项目资本金或贴息贷款如有结余,允许调剂用于搬迁贫困户后续产业发展。
3、县级设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共管账户。充分发挥旗县项目实施主体“资金池”的作用,自治区下达到旗县的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资本金、长期贴息贷款和群众自筹等建设资金以及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的生态脆弱地区移民资金全部归集到项目实施主体开设的共管账户,便于使用、利于监管,防止挤占挪用。相关资金由旗县项目实施主体发放,扶贫、财政等部门共同管理,共同审批支付。
五、加大政策支持
(一)财政和投资政策
1、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财政将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重点旗县的支持力度,盟市、旗县政府也要在财政可承受能为范围内安排预算资金,特别是要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
2、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贫困旗县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旗县政府预先调度本级财政资金、长期信贷资金等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
(二)金融政策
3、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信贷资金及时衔接落实,加强督促检查:
4、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力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
(三)土地政策
5、结合全区农对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及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地空间。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用地需求。
6、按照应保暴保的要求,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旗县增减挂钩指标,按实际需求下达。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增减挂钩的,允许增减挂钩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易地使用,实行项目区分类管理。产生节余指标的旗县(市)可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建新安置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并在方案中说明产生节余指标规模等情况;使用节余指标建新的旗县(市)可单独编制建新实施方案,详细说明节余指标来源。产生节余指标旗县(市)的项目区实施方案和使用节余指标旗县(市)的建新实施方案,可按照规定分别报备。建新区占用耕地的,拆旧区要复垦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建新区占用林地或草地的,拆旧区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方式复垦,尽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按照工业反哺农牧业、城市支持农村牧区的要求,增减挂钩收益及时全部返还贫困旗县(市、区),确保通过增减差钩实施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农牧民受益。节余指标收益要由旗县(市、区)统一管理,充分考虑各项目区拆旧安置成本和增减挂钩指标用途,确保挂钩收益公平合理。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增减挂钩资金收益统筹管理,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按照“钱随人走、同等受益”的原则分配和使用。对集中安置的,可将增减挂钩收益返还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自主安排用于新居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分散安置的,可以货币形式足额将增减挂钩收益返还当事农牧户。
8、易地扶贫搬迁旗县(市、区)在选择新建安置区时,尽量避让基本农田,少占或不占优质耕地。对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扶贫搬迁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只需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没有多划基本农田面积的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旗县(市),按国家批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结合全区基本农田保护比例,进一步优化基本农田布局,优先保障“十三五”时期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落地。
9、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用地,确需尽快开工建设的,可以按程序批准先行使用土地。
10、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主动服务,积极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有效支持推进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在项目用地报批时,加快组卷报批的时限。充分利用信息化办公条件,在用地预审和报批工作环节,做到限时组件、限时审查、限时上报、限时审批。
(四)住房建设政策
11、所有搬迁户必须建新房拆旧房,实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搬迁腾退的原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复垦,扣除安置点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后,节约指标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指标。
1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包括住房建设工程)招标方案等审批权限下放到旗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单位可就近就便办理招标方案审批及履行招投标手续。
13、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实行旗具(市、区)和苏木乡镇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体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可根据搬迁方式的不同,授权或指定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工程的具体实施主体,做好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五)占用林地政策
14、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使用林地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牧区居民宅基地规定标准的使用面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可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15、易地扶贫搬迁使用林地,按照“占一补二”的原则,落实好还林措施,实现当地自然资源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重点区域绿化工程,加强村屯公共场所、农家庭院、房前屋后、乡村公路的绿化美化工作。
16、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或乡村规划,按照国家林业局相关要求,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需积量高的林地,尽量选取宜林地;禁止占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I级保护林地;不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
(六)后续发展政策
17、各级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生态恢复恢复治理、水利灌溉、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要与迁出区倾斜。各级政府统筹使用各类扶贫项目资金和涉农涉牧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建档立卡搬迁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农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民俗工艺、乡村旅游等产业,同时享受相关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18、加强安置区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确保搬迁群众充分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政策。搬迁群众户籍实行属地管理,减免户籍转换和户口迁移中的各类费用。切实保障搬迁群众中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19、企业出资对易地搬迁旧嘎查村宅基地进行复垦的,优先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土地复垦置换出的土地指标,在满足移民搬迁新区(村)安置及发展用地后,节约指标可优先用于企业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及企业其他投资项目建设用地。
20、鼓励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本地搬迁群众务工,本地企业优先吸纳建档立卡搬迁户就业,并对用工企业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支持。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政府职责。自治区政府对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成立由发改、扶贫、财政、国土、人民银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重大政策。组织开展规划编制、配套政策制定、目标任务确定、资金筹措方案制定、年度资金计划下达、检查考核以及相关事宜协调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具体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在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相关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交展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年度搬迁计划,协调解决搬迁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列在第一的部门为牵头单位,下同)。
2、自治区扶贫办会同各盟市负责提出建档立卡扶贫人口迁规模及分布、年度搬迁规模及分布,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扶贫人口进行销号管理。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与自治区投融资主体签订易地扶贫搬迁政府购买协议。强化检查指导和绩效考核。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资金规模,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负责落实全区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按要求一次性注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
4、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并注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负责落实本级每年安排的生态脆弱地区扶贫移民资金6.1亿元,5年共计30.5亿元。
5、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衔接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并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6、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金融机构负责编制本系统的融资方案,落实全区易地扶贫搬迁所需信贷资金,并及时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报备。
7、内蒙古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发改委、财政厅、扶贫办与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对接融资事宜,设计投融资主体运行和操作流程,并负责监督管理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与旗县政府、项目实施主体做好三方协议的签订。
——盟市政府职责。各盟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上下联动机制,抓好本盟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部署及组织推动,对旗县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进行备案批复。督促旗县项目实施主体做好与自治区融资平台的资金衔接,并对项目工程进展进行全方位的督查和绩效考核,统筹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旗县(市区)政府职责。旗县(市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规划、资金、项目、招投标、工程管理、脱贫销号”七到旗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工作任务重的旗县,要建立专门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班子,抽调相关部门人员专职专岗集中办公,统筹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做好搬迁对象的核实、确认和公示,开展搬迁对象的宣传动员、确定搬迁规模、安置区选址、建设用地落实、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批复,推进实施工程建设、统筹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在旗县(市区)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尤其要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二)强化监督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严格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积极推行“四制”管理。
1、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要严格按照工程批复或计划任务要求建设,对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建设连点、建设标准、主要建设内容等重要内容进行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扶贫部门要牵头定期汇总工程建设进度、投资安排使用、建档立卡户脱贫情况等,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3、项目档案制度。要加强档案管理,规范存档内容,按照项目运行流程全面反映项目立项审批、资金申请拨付、工程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所必备和产生的资料内容。
4、资金台账制度。切实加强各类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兰督管理,各类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应建立台账,实行“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建档立卡搬迁户补助资金使用账目要与同步搬迁户分离,严格做到投向明确、准确。
(三)严格考核评估
各级要制定出台易地扶贫搬迁监管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操作细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分年度、分阶段、逐级督查制度,形成定期督办、定期通报、定期考核机制。采取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专项检查、重点地区抽查、年度考核、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重点对搬迁对象识别、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建档立卡搬迁户搬迁销号等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要充分发挥农村牧区基层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等作用,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管,确保项目落地、资金安全、搬迁群众真正受益。建立考核结果奖励惩罚机制,自治区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完成情况列为对盟市领导班子扶贫开发考核目标,主要针对“四个季度四个确保”(一季度确保规划、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完成。同时,完成征地、户型设计等前期工作。二季度确保完成“三通一平”,5月1日住房全面开工建设。三季度确保房屋主体建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面配套。四季度确保完成搬迁户入住新房。注:2016年由于开工较晚,原则上要求新建集中安置点建筑主体完工即可。本年度易地扶贫搬迁任务主要通过城镇“去库存”、盘活农村牧区中心村“闲置房”、“十个全覆盖”工程等途径完成。以后封冻前必须完成下一年度新建集中安置点的所有前期工作,并且基础出±0。)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相关资金和考核问责的依据。及时查处截留挪用、违规使用、虚报套取资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做到廉洁搬迁。
(四)广泛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印制政策解读、发放到户宣传手册等形式,加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紧迫性和复杂性的认识,营造良好氛围,努力争取广大搬迁群众和迁入地群众的支持、配合,引导搬迁群众转变观念,坚定搬迁决心,增强致富信心,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尊重搬迁对象的主体地位,大力宣传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发挥搬迁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搬迁群众尽快投入到生产和创业中去,建设新家园,创造新生活。大力宣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总结交流工作新经验,探索工作新机制,不断推动工作迈上新台阶。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