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细则》 | |||
索引号:01165953-X/2017-00310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决策信息\民政、扶贫、救灾 | ||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细则》 | |||
成文日期:2017-09-26 00:00:00 | 公开日期:2017-09-26 10:11:2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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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细则》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26 10:11:28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引导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2017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细则》。细则规定:建设基金的使用对象为纳入自治区和国家“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使用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自治区扶投公司依据自治区发改委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000元/人的标准,将专项建设基金拨付到项目旗县投融资平台公司。各旗县农发行分支机构要落实好专项建设基金管理责任,加强专项建设基金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职责,防范资金风险,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