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
索引号:01165953-X/2017-0031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决策信息\民政、扶贫、救灾 | ||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
成文日期:2017-09-28 00:00:00 | 公开日期:2017-09-28 10:11:2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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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28 10:11:2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7年6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公、发改委、民委、农牧厅、林业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分配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革命老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旗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