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盟旗县市(区)所在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基本建成 | |||
索引号:01165953-X/2017-0001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概述:全盟旗县市(区)所在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基本建成 | |||
成文日期:2017-01-24 00:00:00 | 公开日期:2017-01-24 10:11:2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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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盟旗县市(区)所在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基本建成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1-24 10:11:28 浏览次数:
自
2015年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我委启动了建立完善旗县市(区)所在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工作,并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在开展水量调查、成本监审、征求意见、方案听证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了锡林浩特市、满都拉图镇、巴拉嘎尔高勒镇、宝昌镇、新宝拉格镇、明安图镇、上都镇、巴彦胡硕镇等8个旗县市(区)所在地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