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自治区2024年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53-X/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通知公告\ | ||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自治区2024年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4-03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4-03 16:08:0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自治区2024年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部门:
2024年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项目管理责任。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部门目逐一落实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责任人原则上是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抓好项目实施。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规〔2019〕5号)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三、抓好资金管理。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将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具体项目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需由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年内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履行投资计划调整手续。
四、抓好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项目前期费主要支持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中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以及承担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及其中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前期费使用方案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上,6月底、12月底前将使用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前期费引导作用,加大配套资金投入力度,全力推动重大项目谋划实施、落地建设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并及时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馈。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督导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日常调度、现场检查和监督问责。
六、加强项目进展情况调度评价。列入本批计划项目,实行月调度、年总结、竣工总结和重大问题随时报告机制。请项目单位和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部门于3月15日以前通过内蒙古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治区预算内模块(互联网http://59.196.19.166:81政务外网:http://59.196.19.162:8082/技术电话:0471-6659309)分别录入2021、2022、2023、2024年度已下达投资的项目。请于每月25号前填报项目开工(完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预算内资金拨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请按年度总结项目实施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并对本盟市(部门)使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开展自我评价,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七、加强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对项目预算绩效负总责,每年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请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对各项目单位自评结果审核汇总后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同级盟市财政部门,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各项目单位自评结果审核汇总后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项目竣工后,请将竣工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审核汇总后一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表(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