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 “两书同达”工作制度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53-X/2024-00004 | 发文字号:锡发改财金字〔2024〕3号 | ||
发文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概述:关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 “两书同达”工作制度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4-15 07:00:00 | 公开日期:2024-07-19 16:16:3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 “两书同达”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盟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引导和帮助其及时消除失信不良影响,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盟实际情况,特制定《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制度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制度实施方案
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
“两书同达”工作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2023年1月13日)工作要求,现就我盟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时送达工作制度(以下简称“两书同达”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推行“两书同达”工作制度的意义
信用修复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推行“两书同达”工作制度是以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为主要目标,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守信意愿,有利于引导和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开展信用修复来减轻违法失信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助力市场主体良好发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二、工作目标
全盟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对符合信用修复适用规定的行政处罚相对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参考模板见附件),在第一时间将信用信息修复的意义、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等有关信用信息修复规定告知提醒行政处罚相对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引导和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申请信用修复的方式,缩短违法失信信息的公示和影响期限,减轻负面影响。
三、工作要求
(一)信用修复告知的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的信用修复告知,仅适用于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各级政府部门信用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2023年1月13日)有关规定,信用修复告知的适用范围如下:
1.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应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各级政府部门信用网站公示,在满足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2.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以普通程序作出的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因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不适用信用信息修复有关规定。
3.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因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不适用信用信息修复有关规定。
(二)信用修复告知的工作责任。按照“谁处罚、谁告知”的工作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作为信用修复告知提醒的工作责任部门,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并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提醒服务工作。
(三)信用修复告知的方式和内容
1.告知方式。全盟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依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标准规范填写纸质送达回证入卷。
2.告知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将被公示的网站、失信行为类型、最短公示期、修复流程、信用修复政策等内容,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两书同达”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惠民便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将信用修复指导关口前移,稳妥有序推进行政处罚领域的“两书同达”工作。要加强对“两书同达”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执行情况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两书同达”工作落地落实见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盟、旗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主动分析和推动破解“两书同达”和信用修复中的矛盾问题,并对“两书同达”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推进信用修复工作规范化、协同化、常态化。盟、旗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行政处罚机关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行业实际个性化设置信用修复告知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细致明确的修复指引,确保信用修复告知书应达尽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要强化“信用关爱”,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宣传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鼓励点对点、面对面引导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开展信用修复,提高信用修复政策知晓率和失信信息修复率。要加强对各领域行政执法人员落实“两书同达”的培训,及时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完善工作规范,不断提高“两书同达”和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效性,以实实在在的效果增加市场主体的获得感,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附件:
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失信主体名称):
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规定,该条行政处罚信息将在处罚决定文书下达后在“信用中国(内蒙古锡林郭勒)”网站公示,并逐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该公示信息将对企业招投标、申报政府扶持资金、评优评先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线上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实行一口受理,盟市、自治区、国家三级联审,一网通办。
信用修复指南和操作流程指引可访问“信用中国”网站链接(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进行查询,如有疑问,可咨询锡林郭勒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价格认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479-8286301。
注:各部门也可结合工作实际,以此《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为模板,另行制作信用修复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