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 | |||
索引号:01165953-X/2024-0000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 ||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 | |||
成文日期:2024-07-30 18:11:04 | 公开日期:2024-08-14 18:08:4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集体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2021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区第二部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区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取得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一、立法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这一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在工作开展中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不断增加,亟需加快制定出台信用综合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推动诚信理念上升为制度规范,确保信用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2月25日,自治区召开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会议将诚信建设工程列入2024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全力推动的“六个工程”之一。2024年1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印发《2024年立法计划》,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建议的《条例》成为2024年唯一重要立法项目,也是诚信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2月21日,自治区党委召开全区“开年第一会”,即全区招商引资暨诚信建设会议,孙绍骋书记提出“我区诚信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自治区人大要把制定社会信用条例作为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争取早日拿出来”的明确要求。
二、立法过程
诚信建设工程为自治区信用立法提供了有利契机。《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送审稿)》,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共同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广泛征求了各盟市、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深入呼和浩特市等地开展调研,并全面吸收借鉴人大相关委员会赴广东省、湖南省等地的先进经验,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座谈会。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在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于5月28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通过。此后,自治区人大继续通过组织开展调研、论证会、协调会和集体讨论等方式对《条例》进行进一步完善,最终于7月25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集体表决通过。
三、《条例》架构及特点
《条例》共八章51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包括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全面系统思维。作为自治区规范和推进社会信用发展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权益保护、奖惩结合”的法治要求,在此基础上系统谋划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揽子制度设计,并保持了一定前瞻性,为我区信用建设的规范管理和体系建设留有发展空间。
二是确立基础地位作用。明晰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的地位和作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规则,对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等主要内容、重要内容作出全面规定。
三是明晰重点发展领域。《条例》围绕建立健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这一主线,把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建设有机结合,保障、引导和推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固化经验解决问题。《条例》将典型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律规范,对工作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难点、棘手问题进行规范,更好地引导、促进全社会诚信建设。
五是突出保护合法权益。《条例》明确处理信用信息的合法合约要求,对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修复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范。
《条例》施行后,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坚持遵循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和方向,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指示要求,推动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