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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盟民族传统奶制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关于推动全区民族传统奶制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优质奶源基地建设
(一)调整优化奶牛产业布局。在正蓝旗、正镶白旗、镶黄旗、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等民族传统奶制品主产区,因地制宜发展乳肉兼用西门塔尔牛和荷斯坦奶牛,建立优质奶源基地。到2021年,全盟奶牛存栏达到25万头,其中乳肉兼用西门塔尔牛22万头,荷斯坦奶牛、娟珊牛3万头,年鲜奶产量稳定在45万吨以上。
(二)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引导家庭奶牛养殖户规模化经营,推动现有中小规模养殖场改造升级,重点在养殖设施设备、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逐步提高科学养殖水平,稳定奶源供给,保障原奶品质。到2021年,全盟存栏5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及合作社达到45个,存栏100头以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达到20个,存栏1000头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达到3个。
(三)促进优质饲草料生产。推进优质饲草料种植和奶牛养殖配套衔接,就地就近保障饲草料供应。依托项目支持, 引导奶牛养殖场自种或与其他农户合作种植青贮玉米、优质苜蓿等,合理布局建设高产饲草料基地。到2021年,全盟青贮玉米保有面积达到60万亩,苜蓿保有面积达到15万亩。着力提升饲草生产机械化水平,鼓励社会资本购买大型收储机械,提供租赁服务。
(四)强化奶牛健康管理。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落实疫病免疫、病原检测、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和应急处置等防控措施,建立健康档案,确保奶牛养殖场生物安全。加大疫病防控力度,抓好奶牛常见病综合防控,推进奶牛布病和结核病净化。
(五)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依托国家、自治区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推动奶牛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提升改造,培育市场化运营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结合化肥负增长行动,推动粪肥还草还田利用,促进绿色循环发展。
二、提升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加工水平
(六)推进奶制品生产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优化民族传统奶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准入服务,逐步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简化许可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扶持有一定基础的生产企业改造升级,获得食品生产许可;对已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引导申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HACCP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推进民族特色奶制品加工标准化改造试点,提升中小企业生产设施、加工制作、冷链运输、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培育一批产品质量优、品牌信誉高的民族奶食品加工企业。
(七)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指导帮助家庭式奶制品小作坊按照有关要求改进生产条件,具备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基本条件的准予登记,纳入小作坊管理。到2021年,登记管理小作坊由338家发展到500家以上。鼓励实力较强、基础条件较好的传统奶制品小作坊不断提升规模,由“小而散”向“精特美”转型升级,逐步发展为食品生产企业。
(八)加强奶食品加工园区建设。支持各地建设包括民族传统奶制品加工在内的食品加工园区,重点推进镶黄旗、正蓝旗、正镶白旗、阿巴嘎旗等地区奶制品生产加工园区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区,引导和支持小作坊进入产业园区,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原奶采购、统一食品安全管理、统一执行标准、统一产品检验,规范生产经营,打造规模优势。
(九)畅通销售渠道。引导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传统奶制品小作坊使用商品条形码,提高包装水平,规范产品标识,申请注册自有商标。获得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经产品检验合格的民族传统奶制品可进入超市、专卖店等实体店销售,允许直供餐饮单位。着力拓宽民族传统奶制品销售渠道,推动集零售体验、品牌连锁、线上销售等多种形式为一体的新业态发展,提高市场份额和规模效益。
(十)完善牧企利益联结机制。规范生鲜乳购销行为,强化行业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支持生产企业、小作坊、养殖户和行业协会共同建立协商机制,稳定生鲜乳购销关系,形成价格稳定、供应充足的原奶供应体系和利益共享体系。
(十一)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由盟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重点围绕民族传统奶制品园区建设、养殖加工一体化经营、小作坊标准化示范店创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建设、民族文化旅游特色展示店等内容,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三、加强民族传统奶制品质量体系建设
(十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从事民族传统奶制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执行已发布的相关标准。积极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修订完善传统奶制品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锡林郭勒盟民族传统奶制品标识管理规范》,为市场准入提供依据。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合作社和研究机构自愿联合,共同制定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团体标准。支持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传统奶制品新产品研发,参与相关标准制修定工作。
(十三)加强品牌建设。鼓励传统奶制品加工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地理标志农畜产品认证,打造地方特色知名品牌。进一步发挥“察干伊德”、“察哈尔奶食”等传统品牌影响力,积极打造“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通过举办“察干伊德”文化节等活动,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传统奶制品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四)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监管,加强对自产及输入奶源检验检测和管控能力建设,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建立公安、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加工企业实行精准化、全时段管理,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及不合格原料奶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不合格生产经营主体。在小作坊履行质量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就近检验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民族传统奶制品检验检测服务体系,利用3年的时间,实现主产区专业检测室全覆盖。对分散的小作坊生产大户或已登记的家庭式小作坊,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检验工作。市场监管、农牧等部门要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五)落实国家、自治区补贴政策。盟农牧、财政部门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盟市审核审批,自治区审定”的国家、自治区奶业振兴项目申报要求,做好项目库建立、项目评审、项目申请以及资金配套、绩效评价、政策落实等各项工作。
——种养结合补贴。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优先补贴奶牛养殖场和奶户合作社,试点项目未覆盖的其他奶牛养殖场和合作社,收储饲草料每吨补贴50元,其中自治区补贴30元、盟级补贴10元、旗县补贴10元。对集中连片种植优质苜蓿500亩以上,具备节水灌溉和机械化收储条件,并与盟内奶牛养殖场(户)建立购销合同的种植户、种养结合户以及种植企业,按照每亩6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奶牛养殖设施装备补贴。挤奶机械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12万元,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15万元。提高牧区奶牛家庭牧场、养殖合作社购置牧业机具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提高到50%。将牧区挤奶机械和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20万元。
——种源基地建设补贴。对奶牛养殖场户使用优质性控冻精给予补贴,促进奶牛扩群增量,补贴方式“先增后补”,即“见性控冻精细管、见犊牛、见养殖场户、见养殖档案”后,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120元。对奶牛养殖场、养殖合作社进口的良种母牛进行补贴,补贴方式“先见后补”,即“见进口牛、见进口手续、见进口牛系谱档案、见购买人”等“四见”后给予补贴,每头进口良种母牛补贴5000元,其中自治区补贴3000元、盟级补贴2000元。
——中小养殖场改造升级项目。通过国家、自治区中小奶牛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提升改造存栏50—800头奶牛家庭牧场和奶户合作社。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中小奶牛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平均补贴60万元,其中中央及自治区补贴80%、盟级配套10%、旗县配套10%。补贴资金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等。
——传统奶制品加工项目。开展民族特色奶制品加工标准化改造试点,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试点项目平均补贴5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贴60%、盟级配套20%、旗县配套20%。补贴资金用于开展生产设施、加工制作、冷链运输、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十六)提供用地政策支持。奶牛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奶牛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无需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宜林地、荒山、荒丘、荒沟、荒滩以及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安排奶牛生产。奶牛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的上限规定,保障奶牛养殖生产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奶牛养殖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的方式获得土地。
(十七)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开展以奶牛活体、符合抵押权属要求的养殖场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业务,将符合条件的中小牧场贷款纳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予以支持。通过奶业主产区、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的形式,采用“政银担”业务模式予以担保增信支持。探索开展风险补偿、贴息、补贴担保费等项目试点,放大风险补偿资金倍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农牧业产业化扶贫资金作用,加大对大型奶业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的投资,促进奶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