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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9〕3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2019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锡林郭勒盟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盟级重点项目管理,加大重点项目推进力度,发挥好重点项目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内发改投字〔2017〕14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盟级重点项目的筛选确定、组织实施、要素保障和督查考核。
第二章 重点项目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盟级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及我盟发展规划,符合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求,对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能够有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需求,补齐地区基础设施短板,对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现代农牧业、现代能源经济产业、绿色矿山业、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大产业化项目。
(二)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三)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包括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生态环保项目。包括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京津风沙源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防洪排涝及河道综合治理、城镇绿化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第四条 盟级重点项目包括新建、续建和推进前期项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盟委、行署决策部署,每年确定一批新建、续建和推进前期项目作为盟级重点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以往年度已经开工年内继续建设的项目;推进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计划2—3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按照统筹调度、分类负责、条块结合、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建立盟级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一)全盟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盟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承担全盟重点项目实施重大方向的把握、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问题的协调。
(二)全盟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发改委,承担全盟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盟级重点项目日常管理、指导协调、统筹调度和监督落实。
(三)盟发改、教育、科技、工信、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牧、商务、文体旅游广电、卫健、能源、林草、扶贫、金融、大数据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分行业分领域负责盟级重点项目的筛选申报、组织推进、跟踪督导和协调服务。
(四)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做好本地区盟级重点项目申报、推进、协调服务的同时,负责牵头做好本地区重点项目林地和草原征占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配套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筛选和确定
第六条 每年度11月初,各旗县市(区)及盟直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重点项目认真梳理,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盟级重点项目实施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评估后,提出年度全盟重点项目实施计划,报全盟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申报盟级重点项目,项目法人或行政部门领导对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利用虚假信息和资料获取盟级重点项目资格,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对列入全盟重点实施计划的项目,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预算内资金支持。盟本级每年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支持盟级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予以前期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 落实项目建设责任。
(一)重点项目业主单位承担项目具体实施责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完善项目前期手续,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主动配合项目调度、督查、审计等方面工作,如实完整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及时将项目投资纳入统计,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承担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将推进责任细化到相关领导、相应部门以及具体岗位和工作人员。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要落实专门力量,提供有力、优质、高效、全过程服务,确保前期手续在旗县级层面有序组件上报。
(三)盟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要求,明确部门单位的内部分工,将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分解到具体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帮办、协办、盯办,确保前期手续在盟级层面顺利组件上报,并对上报国家和自治区的项目委派专人协调服务。
第十条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盟级领导包联制度。盟级责任领导定期调度,加强对所联系项目工程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新建项目,积极落实开工条件,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对续建项目,不断强化措施,加快建设,力争早日投产达效;对推进前期项目,抓紧评估论证、完备手续,争取早日获得项目审批并开工建设。
(二)建立重点项目月调度制度。行署副盟长对分管领域的盟级重点项目实行月调度制度,盟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旗县市(区)每月28日前将承担的盟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盟委、行署报送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推进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按月汇总、发布全盟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三)建立重点项目季分析制度。全盟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听取各地区、各部门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多部门或依靠属地政府(管委会)难以解决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综合分析全盟重点项目推进的总体态势,形成专题报告报盟委、行署。
(四)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盟发改委牵头定期组织召开全盟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分析和研究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盟委、行署。
(五)建立盟级重点项目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盟发改委负责汇总分析、统筹协调,并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具体问题的解决,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实施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盟重点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按照投资强度不减、项目数量只增不减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在每年的5月初和9月初对全盟重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变化以及推进不力等因素造成难以正常实施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申请退出盟级重点项目名单。对推进前期项目工作扎实,建设条件成熟,符合盟级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在动态调整时可按程序申请新增列入全盟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优化营商环境。各旗县市(区)和盟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营商环境也是生产力”的意识,对企业做到以诚相待、主动对接、精准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重点帮助项目业主完善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对属于盟旗两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手续,实施分层级负责制度,按最低时限办结;对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盟直对口申报部门积极配合旗县市(区)做好全过程服务。
第五章 项目要素保障
第十二条 对列入盟级重点实施计划的项目,盟直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盟自然资源局配合各旗县市(区)做好盟级重点项目用地报征、土地供应、征地拆迁等工作。盟林草局配合做好占用征收林地草地定额和林木采伐指标安排等工作。盟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污染物排放、重金属排放、减排降碳等指标争取落实工作。盟直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用地规划、城乡规划、林地草地保护规划、生态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整以及涉及国家、自治区层面审批的,依法依规及时调整,积极协助企业向上级部门汇报沟通。
第十三条 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气、用工等单位应优先保证盟级重点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讯以及用水、用气、用工等方面需要。
第十四条 发挥专项债券带动作用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优势,依法合规推进专项债券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对重大项目建设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第十五条 盟金融办牵头,盟发改委、银保监局、人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建立与驻锡金融机构项目融资对接机制,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重点项目,通报项目进度,组织召开银政企对接活动,鼓励和引导资金以多种形式投向盟级重点项目。
第十六条 依照《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及政府投资的盟级重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项目,加强全方位、全过程、全周期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盟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盟级重点项目资金。
第六章 项目督查考核
第十七条 将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纳入各地区年度实绩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对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项目推进过程中组织得力、协调服务到位、推进速度快的旗县市(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全盟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在全盟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对项目推进过程中组织不力、管理混乱、推进缓慢的在全盟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建立盟级重点项目督查督办机制。行署督查室会同盟直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实地督导或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强化对盟级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督促落实,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和问题较多的项目,及时进行协调和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报行署,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类项目,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对非政府投资类项目,严格履行项目报批手续,对未完备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盟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