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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巩固“减羊增牛”成果,高质量建设优质肉牛产业带,根据《锡林郭勒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十四五”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扶持对象
第一条 扶持对象。肉牛养殖户、家庭牧场、肉牛核心群、农牧民合作社、育成牛培育专业户、种牛场和育肥场(企业)。
第二条 扶持对象的认定。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及认定办法进行审查认定,并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扶持良种肉牛繁育。
(一)种公牛引进补贴。本交改良肉牛养殖户从盟内种牛场、核心群购买具有系谱档案的6-18月龄良种种公牛,经农牧部门鉴定合格备案后,每头一次性补贴3000元,另对培育主体每头一次性补贴1000元。
(二)良种母牛引进补贴。肉牛养殖户从盟内种牛场、核心群购买6-18月龄良种母牛,经农牧部门鉴定合格备案后,每头一次性补贴3000元。肉牛养殖户从育成牛培育专业户购买18-24月龄良种母牛,经农牧部门鉴定合格备案后,每头一次性补贴3000元,另对培育主体每头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三)核心群奖励。对新认定合格的肉牛核心群一次性奖励2万元,重新认定的不再进行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冷冻精液及液氮补贴。对盟内所需肉牛冷冻精液(进口和国产)和液氮进行补贴,每支进口冷冻精液补贴25—35元,每支国产冷冻精液补贴5元;购置液氮(包括运输费)经费由盟级承担。
第四条 扶持育成牛培育。引导养殖大户、联户以及农牧民合作社开展后备母牛、种公牛培育,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发展育成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从根本上解决良种犊牛外流问题,提高盟内育成牛供应能力。对养殖规模30头以上的育成牛培育专业户,协调购牛资金贷款,并按贷款金额的2.5%利率贴息支持,贴息期最长为三年。对育成牛培育积极性较高、盟内良种牛供给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家庭牧场、合作社、中央粮改饲试点建设等畜牧业项目,或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完善基础设施,扩大再生产。
第五条 扶持育肥出栏。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肉牛育肥产业,对年育肥出栏规模200头以上的肉牛育肥场(企业)、50头以上的农牧户(合作社),协调购买架子牛资金贷款,并按贷款金额的2.5%利率贴息支持,贴息期为一年。
第六条 金融支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贷款额度,探索推行多种有效模式,支持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盟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七条
资金渠道。除国家、自治区专项扶持政策及项目资金外,本办法所涉及扶持资金由盟级承担。各旗县市(区)可因地制宜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扶持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本扶持政策与国家、自治区各项惠农惠牧补贴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资金管理。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扶持资金管理,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盟旗两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督查监管,确保扶持政策有效落实、资金规范使用,杜绝发生套取、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现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良种牛管理。盟旗两级农牧部门以种牛场、规模化肉牛养殖场、肉牛核心群为主,每年对良种母牛进行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十条 育成主体的管理。盟农牧部门制定《锡林郭勒盟育成牛培育专业户建设标准》。育成牛培育专业户从盟内收购具有档案系谱的良种牛犊,培育后经农牧部门鉴定方可销售给盟内养殖户。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盟、旗县市(区)两级农牧部门牵头开展各项鉴定验收工作。
(一)引进肉牛鉴定。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辖区内引进肉牛进行自验,并将自验结果报盟农牧申请核验;盟农牧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查验收,认定各地引进数量。
(二)核心群验收。各旗县市(区)按照《锡林郭勒盟肉牛核心群建设标准》对申请核心群的养殖户(场)进行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盟农牧局申请验收;盟农牧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进行认定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统一发放肉牛核心群认定证书。
(三)贴息审核。旗县市(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金融、银行等部门,对贷款主体、贷款金额及购进牛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盟农牧局进行复审。盟农牧局经复审后报送盟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盟农牧局会同财政局和金融办制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动物检疫。旗县之间引进良种肉牛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到达目的地后,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兽医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信息登记后,由畜主分群饲养进行观察,无异常情况的方可混群饲养。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严禁倒买倒卖享受补贴的良种肉牛,套取补贴或骗取贷款、贴息,一经查实追缴全部补贴资金,追究法律责任。享受补贴的良种母牛4年内不得出售,种公牛2年内不得出售,确需出售和处理的必须经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批准,并由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相应补贴资金。因疫病或自然灾害造成引进肉牛死亡,必须通过苏木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出具证明,上报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备案。旗县市(区)政府组织农牧、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扶持政策内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盟农牧局,盟农牧局汇总后报盟行署。盟行署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检和绩效评价,抽查面不低于3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扶持办法内容由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