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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扶持对象及内容
第一条 扶持对象。肉牛养殖户、肉牛核心群、种牛场和肉牛加工企业。
第二条 扶持肉牛良种繁育。
(一)良种种公牛引进补贴。本交改良肉牛养殖户从盟内种牛场、核心群购买具有系谱档案的6-18月龄良种种公牛,经农牧部门鉴定合格备案后,每头一次性补贴3000元,另对培育主体每头一次性补贴1000元。
(二)良种母牛引进补贴。肉牛养殖户从盟内种牛场、核心群购买6-24月龄良种母牛,经农牧部门鉴定合格备案后,每头一次性补贴3000元。
(三) 核心群奖励。对新认定合格的肉牛核心群一次性奖励2万元,重新认定的不再进行奖励。对获得自治区肉牛核心育种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肉牛遗传资源保种场(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冷冻精液及液氮补贴。对盟内所需肉牛冷冻精液(进口和国产)和液氮进行补贴,每支进口冷冻精液补贴30元 ,由盟级承担;每支国产冷冻精液补贴10元,其中盟级补贴5元,上级资金补贴5元;购置液氮(包括运输费)经费由盟级承担。
第三条 扶持畜牧业机械购置。对盟级以上乡村振兴示范嘎查村和人居环境整治重点嘎查村农牧户购置清粪小型装载机给予补贴。采取“先购后补、每户限购1台”的形式,农牧户根据养殖规模及生产生活需要在指定机具参数内自行选择购机后享受补贴。单台机具补贴比例为30%,补贴额上限为1.5万元。
第四条 扶持育肥加工。鼓励发展规模化、产业化肉牛育肥产业。扶持肉牛加工企业建立“加工企业+育肥场+育肥户”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对肉牛加工企业加工育肥牛所需流动资金提供信贷支持,按银行贷款金额的3.0%贴息补贴,贴息期为一年。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资金渠道。除国家、自治区专项扶持政策及项目资金外,本办法所涉及扶持资金由盟级承担。各旗县市(区)可因地制宜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扶持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本扶持政策与国家、自治区各项惠农惠牧补贴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资金管理。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扶持资金管理,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盟旗两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督查监管,确保扶持政策有效落实、资金规范使用,杜绝发生套取、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现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良种牛管理。盟旗两级农牧部门以种牛场、规模化肉牛养殖场、肉牛核心群为主,每年对良种母牛进行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实行数字化管理。盟里建立良种肉牛数字化管理平台。
第八条 鉴定验收。盟、旗县市(区)两级农牧部门牵头开展各项鉴定验收工作。
(一)引进肉牛鉴定。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辖区内引进肉牛进行自验,并将自验结果报盟农牧申请核验;盟农牧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查验收,认定各地引进数量。
(二)核心群验收。各旗县市(区)按照《锡林郭勒盟肉牛核心群建设标准》对申请核心群的养殖户(场)进行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盟农牧局申请验收;盟农牧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进行认定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统一发放肉牛核心群认定证书。
(三)农机补贴验收。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辖区内农牧户的购机申请进行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盟农牧局备案,具体实施参照《锡林郭勒盟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锡农牧发〔2021〕89号)执行。
第九条 动物检疫。旗县之间引进良种肉牛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到达目的地后,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兽医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信息登记后,由畜主分群饲养进行观察,无异常情况的方可混群饲养。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严禁倒买倒卖享受补贴的良种肉牛,套取补贴或骗取贷款、贴息,一经查实追缴全部补贴资金,追究法律责任。享受补贴的良种母牛4年内不得出售,种公牛2年内不得出售,确需出售和处理的必须经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批准,并由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相应补贴资金。因疫病或自然灾害造成引进肉牛死亡,必须通过苏木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出具证明,上报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备案。旗县市(区)政府组织农牧、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扶持政策内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盟农牧局,盟农牧局汇总后报盟行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2021-2023年)》(锡署发[2021]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农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