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太仆寺旗园区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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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52527MB1N159503 |
法定代表人: | 吕万明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太仆寺旗水利局关于太仆寺旗纸塑园区废水提升项目许可承诺书的复函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太水政字﹝2024﹞19号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证书名称: | 生产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
许可编号: | 无 |
许可内容: | 你单位报送的《太仆寺旗纸塑园区废水提升项目区域评估范围内水土保持承诺书》收悉,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承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内水办〔2022〕14号)函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承建产业园转移开发区宝昌产业园内,且园区已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实施承诺制管理的规定。经审核,你单位提交承诺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同意接收报备。 二、你单位书面承诺内容如下: (一)已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二)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承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承诺书,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四)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六)严守项目生产建设中的国家机密。 (七)愿意承担做出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泄露国家机密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1788万元。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或竣工验收前,应按照承诺制管理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向太仆寺旗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取得报备回执。 (三)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承诺内容落实各项水土保持工作,太仆寺旗水利局将对你单位水土保持工作履行承诺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如未履行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规定,依法追究你单位相应责任。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12/20 |
有效期自: | 2024/12/20 |
有效期至: | 2027/12/20 |
许可机关: | 太仆寺旗水利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25270116821233 |
数据来源单位: | 太仆寺旗水利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2527011682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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