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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乌拉盖管理区哈拉盖图中心卫生院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52500779473855L
法定代表人: 孙美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乌市监处罚2025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9日,市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哈拉盖图中心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药房挨着窗口桌子上的框里摆放有“瑞阳注射用头孢呋辛钠”1瓶(国药准字H20063574,规格:0.75g,产品批号:23021711,有效期至:2025.02.16,生产商:瑞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药房挨着北墙第一组货架(注射剂)第四层摆放有葡萄糖注射液1瓶(国药准字H13022474,规格:250ml:12.5g,产品批号:2301293405,生产日期:2023.01.29,有效期至:2025.01.28,生产商: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等2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保质 第1页 共5页 期的2种药品以《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乌市监强制〔2025〕007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5月14日,经我队领导批准立即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案件事实)本队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摆放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没收2支过期药品
罚款金额 (万元): 0.00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28
处罚机关: 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500736100899R
数据来源单位: 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500736100899R
处罚级别: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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