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西乌珠穆沁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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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2526MB1938084P |
法定代表人: | 敖敦格日乐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西乌珠穆沁旗水利局关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烈士纪念广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备案的复函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西水函(2024)154号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证书名称: | — — |
许可编号: | — — |
许可内容: | 你局《关于申请审查批复<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烈士纪念广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函》及其附件已收悉。现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19〕160号)复函如下: 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烈士纪念广场项目位于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环城公路西南角向西100 米, 中心坐标: 东经 117° 36′ 33.80″ ,北纬 44° 33′59.93″。 本项目性质为新建建设类项目,由场区、进场道路区组成,项目,总占地面积 0.76公顷。动用土石方总量 5540立方米,其中挖方2770立方米,填方 2770立方米,挖填平衡,无弃方,符合水利部水保〔2019〕160号文实行承诺制管理的规定。 二、项目已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家库入库专家签署同意意见,我局原则上同意该专家签署的《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烈士纪念广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专家意见》。 三、请你局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报告表要求与承诺内容落实各项水土保持工作,我局将对你公司水土保持工作履行承诺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如未履行承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规定,依法追究你公司相应责任。 四、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号资源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899号),核定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12920.00元,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10/10 |
有效期自: | 2024/10/10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许可机关: | 西乌珠穆沁旗水利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25260116792310 |
数据来源单位: | 西乌珠穆沁旗水利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2526011679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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