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陕西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610113333740437B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戈光涛
裁决种类: 09
是否终局裁决: 非终局裁决
裁决内容: 陕西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1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关于苏尼特右旗第一中学操场改造项目(项目编号:152524-NMGQR-CS-2024000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回复,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4年9月20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书。 投诉人陕西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称: 投诉事项: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数据造假,中小企业划分类型与其承诺数据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其中标结果理应无效。
裁决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相关供应商河北瑞吉特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小微企业名录中,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质疑和投诉办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裁决日期: 2024/10/23
裁决机关名称: 苏尼特右旗财政局
裁决机关代码: 11152524011674342Q
数据来源单位名称: 苏尼特右旗财政局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11152524011674342Q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