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安徽瀚荣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40208MA2TN2LA3N
法定代表人姓名: 曾繁荣
裁决种类: 09
是否终局裁决: 非终局裁决
裁决内容: 投诉人安徽瀚荣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6月18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关于额仁淖尔苏木边境嘎查电网巩固提升项目(项目编号:152524-KXZB-CS-20240007,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事实依据:中标单位的声明函第2项,制造商为天津市益恒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7人,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官网查询,该制造商2023年度报告显示其在职缴纳社保人数为9人,跟声明函中的27人不符。综上所述,中标单位属于严重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司也将进一步投诉至财政部门请求对其严惩。 中标单位的声明函第4项,制造商为郴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87人,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官网查询,该制造商2023年度报告显示其在职缴纳社保人数为315人,跟声明函中的315人不符。综上所述,中标单位属于严重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司也将进一步 投诉至财政部门请求对其严惩。 中标单位的声明函第5项,制造商为东莞爱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官网查询,无该制造商任何主体信息,也就是说该制造商不存在,并无该制造商。综上所述,中标单位属于严重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司也将进一步投诉至财政部门请求对其严惩。 中标单位的声明函第6项,制造商为内蒙古东达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0人,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官网查询,该制造商2023年度报告显示其在职缴纳社保人数为6人,跟声明函中的10人不符。综上所述,中标单位属于严重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司也将 进一步投诉至财政部门请求对其严惩。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官网查询,中标单位没有任何五险社保缴纳记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决事由: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规定,中标人内蒙古恩格尔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天津市益恒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东达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与投诉人查询结果不同并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同时本机关对被投诉人1回复的“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或‘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平台’微信公众号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查询天津市益恒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郴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内蒙古东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中标供应商填写的声明函不影响其中小企业类型的准确认定”的观点予以采纳;中标人内蒙古恩格尔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将“其他电力工业设备 -10kw380v/220V 离网混合逆控一体机离网混合逆控一体机”制造商错误填写为东莞爱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制造商名称为东莞爱阳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属于笔误,并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中标人内蒙古恩格尔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证明其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能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质疑和投诉办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裁决日期: 2024/08/12
裁决机关名称: 苏尼特右旗财政局
裁决机关代码: 11152524011674342Q
数据来源单位名称: 苏尼特右旗财政局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1115252401167434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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