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锡林郭勒盟第二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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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52500460761134D |
法定代表人: | 薛若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锡市市监处罚(2024)1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格根图亚,医务室负责人)叙述称“云南白药创可贴”是从锡林浩特市福瑞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检查手套”是从锡林浩特市福瑞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的。“压敏胶带”是从锡林浩特市福瑞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的。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云南白药创可贴”进货价格为0.5元每个,购进了1盒,一盒100个,不销售。“检查手套”进货价格为0.2元每个,购进了1盒,一盒100个,不销售。“压敏胶带”进货价格为2元每个,购进了20个,不销售。经计算当事人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云南白药创可贴”涉案货值50元;“检查手套”涉案货值20元;“压敏胶带”涉案货值40元,无违法所得;该医务室涉案货值合计:110元。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1、没收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云南白药创可贴”8贴,“检查手套”4个,“压敏胶带”1个。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壹万元整)。 |
罚款金额 (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0.01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28 |
处罚机关: |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25020116680069 |
数据来源单位: |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25020116680069 |
处罚级别: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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