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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锡林郭勒盟中心医院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5250046076081X9
法定代表人: 王彩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市市监处罚﹝2024﹞2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锡林郭勒盟中心医院在用的锅炉房内锅炉分汽缸出口至二级分汽缸的一条压力管道、二级分汽缸出口至3台灭菌器的三条管道、锅炉出口二级分汽缸为输送蒸汽介质压力管道,供给消毒供应室使用,该院不能提供上述设备的制造资料、注册登记、检验报告、年度检查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锡盟中心医院特种设备检查问题的回复,对检查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已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后的证明材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30000元
罚款金额 (万元):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06
处罚机关: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5020116680069
数据来源单位: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25020116680069
处罚级别: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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